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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新时局下保证出口旧机电产物的品质平安,增进国内资产构造调换和晋级优化,进一步加强出口旧机电产物品质平安事中过后禁锢,年11月国度品质监视检讨检疫总局布告了《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监视办理举措》(总局令第号),自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举措是对国度品质监视检讨检疫总局趁势而为、撤消出口旧机电产物登记、装运前检讨机构指定等行政审批后,2年来鼎新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禁锢办事结果的轨制化升华。
年7月为使新举措落到实处,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讨检疫机构下发了《对于贯彻执前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监视办理举措的通告》(国质检检〔〕号),这个通告的附件中明白了诸如“检讨检疫机构对出口旧机电产物要不要考证强迫性产物认证文凭”等题目,统一了办事法式。
在此,小编梳理了一下方今有用的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禁锢办事的部门规定和标准性文献:
1.中心旧机电产物出口办理举措(毗连令第5号)
2.机电产物出口办理举措(毗连令第7号)
3.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监视办理举措(质检总局令第号)
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度质检总局颁布克制出口货品目录(第二批)的发表(毗连发表〔〕37号)
5.质检总局对于调换出口旧机电产物检讨禁锢的发表(发表年第号)
6.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度质检总局颁布年出口容许证办理货品目录的发表(毗连发表〔〕75号)
7.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度质检总局对于旧机电产物出口办理相关题目的发表(毗连发表〔〕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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