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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3 2: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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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集团公司强化招标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集团公司下放采购权限,按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规定,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自购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各类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原则

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科)的监督。纪委(监察审计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及岗位职责如下: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经营矿长、纪委书记

成员:经营管控部、纪委(监察审计科)、办公室(法律顾问)、机电科、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处、党群工作部(职教办)等、数字化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根据招投标项目具体情况适时补充调整。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为矿井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控。具体职责为:

1.拟定矿井招投标管理制度;

2.对招投标计划、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发布等进行监管;

3.受理并仲裁招投标争议;

4.定期研究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审议矿井年度招投标计划。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控部,经营管控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矿井招投标日常管理业务。

招标办主要职责:

1.负责招标工作计划的编制;

2.负责招标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3.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报审、发放及保管等工作;

4.负责根据市场和技术参数要求,组织业务部门召开限价会,测定标底价格;

5.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发布中标通知书;

6.负责招标结果的督促落实;

7.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撰写招标情况汇报材料,报矿办公会审议;

8.负责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的资信管理;

9.分专业组建评标专家库,并定时更新。

(三)成员单位职责

1.经营管控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文件精神;

(2)拟定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3)落实各类工程资金渠道;

(4)负责招标申请、方案的审查、核准;

(5)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各项重要事宜。

2.纪委(监察审计科)主要职责

(1)事前监督。重点对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抽选进行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中止招标活动。

①未按招标有关规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程序不规范的;

②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有意限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抽选未经过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评标专家资格、人数、比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2)过程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中止评标活动。

①招标内容、时间、地点与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说明内容不致的;

②未履行招标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③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④评标专家操纵评标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标的;

⑤不按评标办法评标,致使评标结果严重不公平的;

⑥招标项目属于“先实施、后招标”的;

⑦投标人资质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⑧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⑨投标人不遵守会场纪律,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4)结果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取消投标人的预中标资格。

①向项目申请单位人员、招标人员、评委、监督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围标、串标,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

④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要求上调价款的;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求,给矿井造成损失的;

⑤其它损害矿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5)监督商务谈判。对商务谈判申报程序、谈判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的,立即纠正或中止商务谈判。

(6)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予以登记、核实、调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回复。

(7)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招标现场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立即纠正或制止;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部门职责

(1)机电科负责机电设备采购和修理修前鉴定等相关招标业务工作,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条款,参与相关业务招标评审。

(2)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生产服务、技术协议项目等技术类招标申请,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参与相关业务招标评审。

(3)安全监察处负责办理安全技术服务等项目招标申请,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参与相关业务招标评审。

(4)数字化信息中心负责办理通讯、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采购、维修、生产服务等项目招标申请,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参与相关业务招标评审。

(5)供销管理科负责自购物资采购招标前汇总、平衡利库工作,向招标办提供具体采购物资名称、数量、型号等参数,参与相关招标业务评审。

(6)办公室(法律顾问)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法律方面,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办招投标纠纷的诉讼、非诉讼和仲裁代理。

(7)党群工作部(职教办)负责提供因职教工作所采购设备等项目招标申请,向招标办提供具体采购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等参数,参与相关招标业务评审。

(8)其他招标项目由业务主办部门办理申请、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等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查勘,参与相关招标业务评审。

第三章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也可采取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工程、自购物资采购、技术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主体单位公开采购公告,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质比价竞标。

4.谈判采购

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第八条公开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谈判采购标准

(一)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立项申报、落实资金来源,经营管控部是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同一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肢解规避招标,否则不予立项,招标不予办理。

1.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必须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质比价竞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自购物资采购

1.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量单项计划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必须公开招标。

2.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质比价竞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合同。

3.达不到以上采购规模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质比价竞标或商务谈判方式,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合同。

4.急采、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经营领导、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纪委(监察审计科)监督询比价程序后确定合同。

(三)技术服务

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技术服务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质比价竞标、采购或商务谈判方式,经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确定合同。

第四章招标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在招标申请表中应注明招标方式,经申报项目单位分管领导、招标分管领导及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项目有关的立项报告、概(预)算书、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及具体工作内容等,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否则,不予组织招标、比质比价竞标或商务谈判。

(二)招标申请表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须指定专人配合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应统一规范、严谨清晰。

第十一条标前会议

(1)招标文件在发布前,由招标办组织标前会议,研究讨论相关事宜。重大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必须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相关领导主持、申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合同主要条款等事宜。

(2)工程类招标前由招标办组织限价会,编制控制价格,工程类招标设置控制价格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程序终止

申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内,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增改申请项目中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如有增改,需在开标前经过评标委员会表决同意后,在开标前向投标人解释清楚,征求投标人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即时中止招标。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招标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审核招标申请;

(二)编制、审核招标方案;

(三)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四)收集前期采购价或市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

(七)发出招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工作组;

(九)接收投标书;

(十)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组织比质比价竞标、商务谈判;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审

(一)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4.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质量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办法;

10.设计图纸;

11.评标标准和方法;

12.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3.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4.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文本审核

1.技术文本审核

招标项目技术文本必须经招标办、申报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2.商务文本审核

招标文件商务文本部分由招标办、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五条谈判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函;

2.项目要求及谈判项目清单;

3.谈判方须知;

4.技术商务谈判内容;

5.合同条款;

6.报价文件;

7.谈判人递交文件格式。

第十六条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等。

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的划分、数量。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服务费。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监督方式,纪委(监察审计科)电话。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在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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