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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商检检验监管手续流程及

发布时间:2024/7/31 1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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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旧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

  相信很多人并不了解关于旧机电设备产品报关商检检验监管手续及流程等问题,接下来,开森进口供应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二手(旧)旧机电设备产品进口报关那些事儿!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规定

  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号第三次修改);

  2、《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76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年第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1、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2、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年版)》(以下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4、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5、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6、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三、检验监管流程

  01、口岸查验

  口岸海关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应当逐批核查收货人报检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并现场对旧机电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

  02、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等项目检验。

  0、装运前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

  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04、进口商需建立相关制度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海关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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