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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入境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调整。
一、取消对自贸试验区入境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环节。整理并公布《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四、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入境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此前承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五、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入境旧机电产品无须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入境旧机电产品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允许的旧机电产品入境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入境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六、为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入境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入境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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