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由原外经贸部颁布实施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关于给予山东博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报》,并附上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给予山东博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外贸部的这部规章,在年被后来的商务部的年第13号令给废止了,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于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并自年十一月一日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不知处于什么原因删除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述。事实上,年由原外经贸部颁布实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时候,《行政处罚法》已经于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年10月1日实施了。所以外经贸部的《办法》出台在后,《行政处罚法》出台在前,在当时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时候,外经贸部是出于一种什么考虑将“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否受了外国法规的影响,则有极大的可能,毕竟是涉及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商务部的领导下做梦也想不到,年他们在修订部门规章时去掉的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通报批评”在年又回来了,而且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年对《行政处罚法》修订时专门加上去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自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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