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介绍 >> 盘点2020年海关发布的那些重要法规
时近年底,我们对今年以来海关的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整理,并形成本文,在学习的同时也以此向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海关关员及面临困境、仍然坚持奋进的进出口企业和从业人员致以敬意。
年海关法规整体情况
截至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今年共发布两部部门规章,并对三部规章进行修订;同时,还就《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进境木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告方面,已发布份公告,涉及海关系统建设、税收征管、跨境电商、保税监管、检验检疫等各方面,内容分布如下图:
(具体目录见文末)重点规章及公告梳理
部门规章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
发布时间:
年12月21日
实施时间:
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管理、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及附则共计六章38条。
律师观察:
办法与今年来已发布和实施的《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6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号)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号)等文件构成了年国家变革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的组合拳。相比原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该办法有如下重大修改:
(1)将减免税货物进口前的“备案+审批”两步管理模式简化为“审核确认”一步管理模式;
(2)将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记录;
(3)删除违法责任条款,但增加特别处罚条款;
(4)删除减免税货物“质押”的相关规定。
上述修改,与最近几年来海关在提升通关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信用管理方面的改革理念相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
发布时间:
年12月22日
实施时间:
年2月1日
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评价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对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与义务等做了全面规范。
律师观察:
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号令),新办法具有如下亮点:
(1)增加“非歧视”许可原则,强调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3)申请、退出、终止等程序性相关规定更加完整;
(4)明确行政许可项目相关事项公布和申请的网络渠道;
(5)增设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内容;
(6)增设行政许可满意度评价制度;
(7)增设申请人、被许可人发生不当申请行为时的法律责任,删除海关内部追责条款;
(8)强调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
伴随着新办法的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将会更为规范化和透明化。
防疫物资进出口系列监管规定
3.《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7号)
发布时间:
年1月25日
实施时间:
年1月26日
主要内容:
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4.《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年第5号)
发布时间:
年3月31日
实施时间:
年4月1日
主要内容: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5.《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年第12号)
发布时间:
年4月25日
实施时间:
年4月26日
主要内容: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6.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3号
发布时间:
年4月10日
实施时间:
年4月10日
主要内容:
对“”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7.《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发布时间:
年12月3日
实施时间:
年12月3日
主要内容:
自12月3日起,对“”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和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律师观察:
从年初的全力保障捐赠医疗物资快速通关,到4月份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的监管,再到12月放宽相关医疗物资的出口检验要求,今年防疫医疗物资进出口监管经历了严峻的考验,海关危机应对和管理能力也经受住了巨大挑战。
税收征管
8.《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6号)
发布时间:
年6月18日
实施时间:
年7月1日
主要内容:
港澳地区产品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为海关总署年第、公告规定的原产地规则。本次修订新增了对澳门CEPA项下猪肉、牛肉等肉制品、含生物碱的混合药品,胶粘敷料共7种商品,以及香港CEPA项下初级聚酰胺塑料的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扣减法40%或累加法30%),且货物实质性加工标准仍然适用。
律师观察:
年CEPA升级完成后,原产于港澳地区的产品进口内地已全面享受零关税待遇。本次修订使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更为灵活,拓宽了享受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为港澳制造的产品开拓内地市场提供了助力。
保税监管
9.《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0号)
发布时间:
年4月14日
实施时间:
年4月15日
主要内容:
公告宣布自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律师观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可以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该政策试点自年开始,后逐步扩大范围,直至本公告宣布扩大到全国所有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因此有机会用税负较低的方式申报和缴纳关税,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类型企业入区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关税,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
10.《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6号)
发布时间:
年5月13日
实施时间:
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
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包括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应全部复运出境或销毁,一律不得内销。
律师观察:
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中提出,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检测维修中心”。本公告的执行将使这一设想实际落地。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有利于降低外销产品售后服务压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企业可以在维修、再制造业务的基础上积累大量产品性能、质量等数据信息,带动产品制造水平的提升。对飞机、船舶和机械装备的维修、再制造业务而言,可以促进相关企业从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低的加工贸易向技术含量更高、利润更丰厚的制造服务贸易转变和延伸。
11.《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54号)
发布时间:
年11月5日
实施时间:
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37项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
律师观察: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年第90号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项商品编码,此后有若干修改。今年的修改是历年中调整幅度较大的一次,与商品相关产业近年来加工能力有所提升有关,但也受到国际市场需求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海关自由贸易港
12.《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发布时间:
年11月30日
实施时间:
年11月30日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用于航空器、船舶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部件满足相应条件时适用“零关税”原辅料政策。
律师观察: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在海关全岛封关后,进出海南的货物将根据清单与目录进行管理,包括:进口征税商品目录、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清单、限制出口货物物品清单、禁止出口货物物品清单,年之前为分步骤实施阶段。本次颁布监管办法为“试行”,即意味着清单及监管方式是在全岛封关运作之前的阶段性监管方式,相关企业需要设立电子账册并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原辅料耗用信息做全程跟踪。监管办法在赋予企业充分自主权的同时,也强调了其法律责任,但对适用法律并未做出特殊规定,应仍适用现行保税货物监管的法律规定。
跨境电商系列监管规定
13.《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45号)
发布时间:
年3月27日;年3月28日
实施时间:
年3月27日;年3月28日
主要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并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律师观察:
本次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相关事宜的公布,为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提供了法律保障,梳理了出口退货的实施流程,并给出了专门的配套监管方案,有助于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商品的范围是“全部或部分”商品,因此部分商品同样是可以退货的。同样,出口退货商品可以“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提高了企业出口退货的操作性和便利性。对于出口退货商品,海关的监管力度将会提高,并通过商品标识、企业数据库和布控指令等对商品进行查验,以确保为原出口商品复运进境,防止偷运、偷漏税等情形发生。
1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5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2号)
发布时间:
年6月12日;年8月13日
实施时间:
年7月1日;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适用范围,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对相关企业管理和通关管理作出规定,并在北京、天津、南京等2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律师观察:
试点实施之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制度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B2C模式,对B2B模式缺乏相关制度措施进行监管。此次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专门监管方式,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政策,实际申报全程实现通关无纸化和系统自动比对验放,为提升商品通关速度,促进跨境电商业态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检验检疫
15.《关于开展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5号)
发布时间:
年8月21日
实施时间:
年8月21日
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了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清单,其中进口商品包括童装、文具、领带等22项商品;出口商品包括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6项商品。
律师观察: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除法检商品外,海关还有权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或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检。此次公布的抽检商品,主要是我国进口量较大且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的商品,及出口目的国对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商品。对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海关将依法要求不准进口、退运、销毁并通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建议企业在签署进口合同时谨慎约定质量条款及纠纷解决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出口企业则应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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