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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问:招标前应当完成的工作
答:《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审批手续主要有:立项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性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问:常见的招标方式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问:招标人是否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才能招标
答:代理招标是招标人将招标事务委托于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自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问: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答: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介绍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条件,供投标人知悉招投标规则和编制投标文件的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问: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后,可能出现有兴趣并且准备投标的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问: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答:投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检查其密封和签章是否完好,无误后出具签收手续并妥善保存。签收凭证应当记载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文件送达人也应当签字。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联合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标准与程序
答: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问:中标人的确定
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问: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问: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为什么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答: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招标之所以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其中主要原因有两个:
(1)工程设计、监理等咨询类行业是依据专业人员的智慧、经验提供咨询建议,进而为委托人创造经济效益的行业。这里,人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咨询成果的优劣,从而决定其咨询成果对委托人贡献的大小。
(2)工程设计、监理,特别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过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行业,不宜以价格高低确定咨询人。《价格法》规定,收费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价三种形式。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即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但绝对不允许超出这个范围,否则视为恶意竞争,违反《价格法》。所以咨询类项目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问:A、B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A企业投标报价高于B企业,招标人向B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不应任意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
问: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问: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答: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问: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不能。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只有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废标
问:某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能否做无效投标处理?
答: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问: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经审查发现中标人所选择的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于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为A单位的分包单位。该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问:某招标文件规定:若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牵头人并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若某联合体中标,招标人将与该联合体牵头人订立合同。该规定是否正确?
答:错误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
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该投标人重新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招标人能否受理?
答:应该受理。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就应当受理。
问:某工程开标时,由公证处有关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该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仅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评标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超过2/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重新发放空白表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提供了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此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问: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其招标文件中有一条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这种规定是否违规?
答:违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问:某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组织两台高速复印机采购,为便于采购人选择,询价文件按照一般复印机标准提出了技术标准要求。在组织询价评审时,5家供应商提供复印机的质量、性能均满足询价文件关于一般复印机的要求,但普通复印机与高速复印机价格差异大,采购人决定按高速复印机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再次报价。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1)按一般复印机标准编制询价文件不妥,因为本次采购的复印机为高速复印机;
(2)组织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妥,因为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是一次性的。
问:1亿总投资的监理招标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代理吗?
答: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即可以代理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在此限额之上的,无资格代理。
问:有一个地下人防通道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跨度24米,高度7.8米,如何确定施工企业资质?
答:如果采用大开挖工艺施工,建议选择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如果采用暗挖、盾构等工艺施工,建议选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问:建设部号文件中提到的业绩,招标公司代理过的监理招标算不算业绩?
答:算招标代理业绩,但建设部号令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的业绩金额,是指中标金额,如监理招标的中标金额为万元,则只能计取万的中标业绩。
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这些环节,哪些属于要约邀请、要约、再要约和承诺?
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
问:在实际操作时,竞争性谈判与询价方式采购的区别在哪里?
答: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询价方式采购仅能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问:合同谈判过程中发现中标人所报的业绩是假的,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答:可以,并对其进行处罚。
问:发现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性评价指标打分有误怎么办?
答:可以依据评标标准,通过评标委员会主任或监督人督促其改正;如果其不整改应记录在案。
问: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招标人还应做哪些工作?
答:招标人应完成下述工作:
(1)检查评标报告是否完整、算术计算是否正确、签字是否齐全、修改处是否有小签等;
(2)将评标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资料、纸张、表格等统一收回;
(3)对评标保密事项做出进一步要求,发还通讯工具,宣布评标委员会解散等。
问: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时,是否可以继续评标?
答:可以。是否继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均须做出结论性意见,完成评标报告。如果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中并无限制竞争的规定或做法造成投标很少甚至只有一个,只要报价合理,且符合要求也应对其评审并授予合同。
问:开标记录在评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答:依据国内法规,开标记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仅需要就开标记录中记录的问题作为提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进行处理。
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一些含义不清的问题是否需要签字?
答: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需要澄清问题时不能签字,否则透露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需要加盖其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问: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某几个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添加评标标准?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如果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认为评标标准和方法制订的不符合法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判定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依法招标。
问:开标现场是否可以直接判某个投标为无效标而不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
答:不可以。开标时不仅是开标人,任何人均没有权力评判投标是否有效。
问:某个投标人在一个项目投标中报出了两个报价,怎样唱标?
答:按照投标函(正本)唱标,直接唱出两个报价。
问:某工程建设项目发了两次招标公告,第一次仅2个企业报名。第二次有4个企业报名,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仅有2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呢?
答:如该项目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
问:投标人采用传真方式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接受?
答:不可以。因为满足不了法律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问: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在开标前7天发给投标人?
答:不可以,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应与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投标人。
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否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
答:依据中国法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可以参加国内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其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不可以投标。
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将4台电梯纳入到了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合计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直接采购?
答:不可以直接采购,它已经达到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据法规,应由总承包的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问:国外设计企业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投标,是否允许其独立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答:仅允许其独立从事概念设计。其他设计内容须与国内设计企业联合后方可以开展工作
问: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
答: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问: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不遵守“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等规定?
答:下述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从发出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20天”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1)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
(2)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问: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想在报名企业外增加两家企业直接参加投标是否可以?
答:不允许。但如果是邀请招标,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再增加两家投标人。因为邀请招标时,邀请的对象由招标人确定,只要投标截止时间未到,招标人均可以增加邀请名单。
问: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
答: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
问:招标人依据什么进行资格审查?
答:依据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其他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问:是否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答: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招标项目的最低要求。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质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完全一致,不允许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修改资质条件。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要求更改资质条件,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问: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
答: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问:招标程序分为哪几类?
答:招标程序按照工程性质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不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开标后直接定标(适用于最低价法)或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15~25日。
简易程序,是指不进行资格预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简易工程外可以抽签定标的工程招标。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5~10日。
特殊程序,是指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程序。特殊程序适用于经批准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此类程序中招标投标周期一般需要25~35日。
上述程序中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环节均为即到即办。
问: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失败,可以直接转成竞争性谈判吗?
答:重新招标的必要性取决于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货物采购并不当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例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物资采购就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首先应当判断本次货物采购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可以决定不再重新招标,直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需要注意的是,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含义是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国有企业的货物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但如果主动适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建议应当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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