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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3/12/3 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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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年修订版)(下称《条例》)已于1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这次修订在总结原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政策要求,修订形成新《条例》,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采取全面修订方式,从结构上来看,保留了原《条例》中的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大篇章的设置,但在内容上从原先的五十七条扩充至了八十二条,对招标投标的工作机制、参与招投标各类主体和监管工作进行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新《条例》的亮点内容吧!

一、招标环节

1、勘察、设计、监理可提前招标。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2、依法可以不招标的七种情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可以不招标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不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需进行公示。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4、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5、集中招标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

6、资格审查方式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7、允许多种形式的招投标交易担保。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8、重新招标的四种情形。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重新招标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同时,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二、投标环节

1、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视为串标的七种情形。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三条做出明确,需注意的是“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评标专家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做出规定,特别提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

2、评标程序需注意的事项。

《条例》第五十条对评标程序和要求做出了十条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对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人可拒绝其投标的七种情形。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特别提出“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素材来源

建设与交通局

编辑

濮治颖

发布

苗鑫

审核

刘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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