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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荐读加入CPTPP战略意义现实差距

发布时间:2022/11/21 16: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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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导报》年第1期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涵盖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11国,于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对促进亚太区域的商品、服务及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和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为重要的是,CPTPP开放标准高、覆盖范围广、边境后议题多,充分体现了“自由、公平、包容”的开放原则。在贸易投资规则上体现高度自由化、便利化,在国内规制上体现高度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公平竞争环境,在开放标准上体现对发展中经济体的包容性,在组织成员发展上体现多边开放原则,因此是具有世界影响力、能够引领未来国际经贸规则创新变革趋势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年9月,我国正式提交申请加入CPTPP。这是党中央统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地缘政治加速演进、国际规则加速重构的国际环境下作出的战略安排,是我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它向世界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和信心,表明了我国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

一、我国加入CPTPP的战略意义

加入CPTPP的过程,是我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促进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把加入CPTPP看作第二次“入世”恰如其分。这一过程对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提升参与全球治理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并将产生深远历史影响。同时,我国加入CPTPP也将对亚太经济繁荣、和平发展以及提升全球治理地位产生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开放和深层次改革。

CPTPP体现了“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规则基本特征,既包括关税、市场准入的边境上自由开放,也包括国内规制的边境后公平开放,覆盖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补贴、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监管一致性、透明度与反腐败等边境后规则。通过对标CPTPP规则将加快推动我国制度型开放,推进高标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竞争性政策的基础地位,完善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现代化强国营造有利的国际国内环境。

第二,有利于建设高质量的双循环体系。

加入CPTPP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通过构建高质量的外循环体系增强国内大循环的畅通、活力与主导作用,实现高质量双循环的市场连接与供需匹配,形成全球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人才、产业的网络。通过对接CPTPP规则实施高水平开放,引进国外优质商品、服务及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高端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品质,满足我国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双升级的需要,为输出我国的优势产能及资本、技术、标准和服务打开国际空间。与此同时,加快形成高水平市场化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机制,构建国内统一大市场并提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循环效率和质量。

第三,有利于构建开放与安全相平衡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

加入CPTPP,合规是首要、合作是关键,这既有利于与发达经济体之间构建强强互补型合作竞争发展新模式,也有利于与发展中经济体之间构建共享包容型发展利益共同体新模式。尤其是疫情之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体系正加速区域化重构,加入CPTPP可以立足我国较完备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链优势,与CPTPP成员国一道发挥各自分工优势,构建立足亚洲、面向全球的产业和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竞争力,扩大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规模。

第四,有利于发挥我国大市场优势和潜力,扩大区域贸易投资创造效应。

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我国不加入CPTPP将因贸易转移效应损失亿美元,加入则能获得亿美元收益。另一项研究表明,我国加入CPTPP(设定所有商品关税为0),GDP、进口和出口将分别提升0.48%、3.41%和2.23%,ODI和FDI存量将分别提升1.04%和0.81%。这组数据说明,加入CPTPP对我国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CPTPP成员通过分享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将扩大货物和服务出口,增加跨国投资,并分享到我国的优质商品、服务和投资,助力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有利于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能力。

我国加入CPTPP有利于在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增强主动权和话语权,尤其是提高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数字治理的能力。新冠疫情推动数字经济强势崛起,数字技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发展,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和数字治理仍呈现碎片化态势,迫切需要构建统一规则和治理框架,我国数字经济在产业规模、技术创新、企业竞争力方面均具有优势,能够为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水平贡献智慧和方案。同时,国内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也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对接CPTPP规则将为新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第六,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多边主义前行彰显责任担当。

全球疫情大流行、经济大萧条,保护主义、民粹主义、孤立主义不断升温,经济全球化逆流涌动,迫切需要加强区域合作。我国加入CPTPP将为推动亚太区域经贸繁荣作出新贡献,展现开放、负责任、讲规则、讲诚信和以邻为伴、共谋发展的大国风范。不仅如此,也将打破美西方国家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义,利用“毒丸条款”对我实施围堵和排挤的企图,切实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和开放的核心价值,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二、我国加入CPTPP面临的主要机遇与重大挑战(一)面临的主要机遇第一,世界经济重心东移。

世界经济格局呈现“东升西降”“南升北降”态势,正逐步改变国际大三角分工格局,形成东亚、欧洲、北美三足鼎立之势。据世界银行统计,年东亚和太平洋地区GDP达24.91万亿美元,占全球28.43%,超过欧洲与中亚的24.58万亿美元(占28.06%)、北美的20.31万亿美元(占23.18%)。年中日韩3国GDP达21.41万亿美元,超过欧盟27国(15.2万亿美元)和美国(20.95万亿美元)。麦肯锡研究院预测,亚洲GDP全球占比将从年的1/3提高到年的50%以上,消费规模将占世界的40%。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总体快于发达经济体。IMF测算,—年发达经济体GDP占全球比重将从83.6%降到56.2%,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则从16.4%升至43.8%。我国作为亚洲第一大经济体和世界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对于提升CPTPP的全球位势无疑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产业链和供应链区域化趋势。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各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视程度上升,更加强调产业自主发展和产业链自主可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产业回迁国内或在本区域进行重组,促进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向本土化和区域化调整重构,后疫情时代将加剧这一趋势演变。CPTPP成员国中有7国来自亚太区域且与我经贸关系密切,我国加入CPTPP将增强整个亚太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韧性和市场竞争力,也符合这些国家产业链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利益。

第三,疫情后我国经济一枝独秀和超大规模市场吸引力增强。

疫情之下我国仍是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已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大市场,率先控制疫情,经济率先恢复增长,生产和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通过长期对外开放和体制改革,不断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增强了跨国投资吸引力和稳定预期。长期以来,我国与CPTPP成员国贸易投资合作不断深化,为强化与成员国的经济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多数成员国对我国市场的青睐和依赖,增强了我国与缔约方谈判的筹码。

第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及生效,为加入CPTPP营造了良好的经贸合作环境和规则制度基础。

RCEP签署并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有效提振了亚太区域贸易投资和经济复苏的信心,为加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合作,促进经济长期繁荣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将为推动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提供实现路径。尤其重要的是,RCEP不仅多数议题与CPTPP相同且覆盖主要成员国,我国在RCEP中承担重要角色,将在对接规则改革开放、密切与主要成员国经贸合作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为加入CPTPP奠定有利基础。

(二)面临的重大挑战一方面,来自地缘政治方面的挑战。

首先,是美国多方位遏制。美虽已退出TPP,但仍对CPTPP具有重大影响力,由于中美战略博弈加剧,美将对我加入CPTPP采取遏制措施,除对日本施加影响外,还可通过说服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伙伴国进行阻止。此外,假设美国重返CPTPP,则可能提升门槛。其次,日本的防范和排斥心理。日本承担CPTPP领导者角色,对未来CPTPP的发展走向和扩容具有关键作用。日本希望美国择机重返CPTPP,对我申请加入态度消极。美联合盟国对我遏制将对日的态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日本阻挡我加入CPTPP是大概率事件,其最主要说辞是“我国尚不能达到CPTPP的高水准开放”。再次,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掣肘。我国与澳、加在经贸、外交、安全领域均不断出现摩擦,双边关系趋紧,加之美施加影响,导致两国成为我加入CPTPP的障碍。

另一方面,来自规则标准方面的挑战。

对标CPTPP规则,我国除面临需要全面实施货物贸易零关税、市场准入、服务贸易开放、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挑战外,还涉及补贴、竞争中性、国有企业改革、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边境后规则方面的改革,这些都对我们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CPTPP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特点

CPTPP与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美墨加协定(USMCA)被称为三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CPTPP的前身是美国主导的TPP,美退出之后由日本主导更名为CPTPP,其条款内容保留了TPP的核心规则框架体系和95%的内容,搁置了5%左右的条款。CPTPP规则以“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为基本框架,即货物贸易基本实施零关税;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投资领域基本取消各种限制性壁垒;取消扭曲市场的补贴规则;在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等国内规制方面提出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更优营商环境的高标准要求。

(一)服务贸易规则

CPTPP对服务贸易领域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政策透明度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通过设置棘轮机制保证各缔约方的开放度“只进不退”;赋予跨境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自由,允许缔约方企业在满足监管标准前提下自由进入市场和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取消对服务提供者进入的数量、配额、形式等限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股比、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国籍等限制;取消在学历和职业资格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自由流动方面的限制;同时对各缔约方的国内批准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提出更高要求。如金融领域规定,“一缔约方的监管机构应在天内对另一缔约方的一金融机构的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或一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出的与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申请作出行政决定”。“每一缔约方应允许所有与跨境服务提供相关的转移和支付自由进出其领土且无迟延”,并按照“现行市场汇率进行”等。

(二)电子商务规则

CPTPP致力于消除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其规则与WTO及我国参与的FTA相比更加全面、标准更高,内容涵盖数字品贸易零关税和非歧视待遇,要求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本地化储存限制,严格要求源代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消除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贸易、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障碍。如明确“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出版、定约、代理或首次商业化提供的数字产品待遇,或给予作者、表演者、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人的数字产品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的条件”等。

(三)货物贸易规则

一是CPTPP货物贸易开放的首要表现为零关税。这一措施将有效降低各国贸易成本,反映了以中间品贸易为主体的全球价值链贸易的趋势和内在要求。11国货物贸易最终实施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达99%,高于RCEP90%的水平;第一年零关税的税目平均超过86%。各国非零关税产品主要集中在农业,工业基本实现零关税,且实施零关税的过渡期普遍小于其他自贸协定。二是更开放的市场准入。取消对再制造货物的关税和限制性措施,不得对再制造货物的进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对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货物征收任何关税,从而进一步降低了货物贸易成本。三是要求更高的原产地规则。CPTPP规定原产地区域价值成分为40%~55%,高于RCEP(40%)的标准。纺织服装“从纱认定”要求从纱线原料采购到加工制造必须满足原产地规则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四是对通关速度提出更高要求。

(四)投资规则

CPTPP不仅包括传统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全部领域,还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等新议题上有大幅进展。一是覆盖领域广。投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企业、股权、建设项目,还包括金融资产、特许权、租赁、抵押、知识产权等。二是自由化程度高。CPTPP采用投资与跨境服务贸易一张负面清单形式。“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由传统领域推广至服务、技术等新领域,强调东道国不得对外资施加或强制执行相关要求,也不得强制要求外资作出相关承诺保证。三是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赋予投资者单项启动、直接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权力,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力武器。CPTPP引入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推行争端解决程序标准化,确保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实施东道国起诉后仍可申请国际投资仲裁,且仲裁机构和规则有多元选择,这对东道国司法权威构成重大挑战。

(五)知识产权规则

CPTPP覆盖了TPP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条款(仅搁置11条),是最高标准、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规则。一是通过扩大保护客体范围、延长保护期限提高保护门槛。将声音、气味注册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由同类扩大到跨类且认定不以注册为要件,将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将TRIPS协议未规定的“域名”“国名”纳入保护范围。对专利新颖性的宽限期进行专门规定并延长保护期限。二是通过更严格的法律和更大力度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要求各缔约方在海关监管的货物启动边境措施范围,包括进口、准备出口、过境货物且被怀疑属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更加重视数字环境下的商标、版权、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执法。如在复制权保护方面,对成员国新增了网络或电子版权的保护义务,扩大了版权人的权利范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要求对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侵权行为适用刑事程序,并增加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规定。三是为权利人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如为权利人发现侵权、收集证据提供便利等。

(六)竞争政策规则

CPTPP强调竞争中立和非歧视待遇。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两个部分,分别从竞争立法和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度及国有企业、非商业援助、产业损害等方面做出规定,特别要求保证国有企业遵循竞争中立原则,防止其商业行为扭曲市场。一是强调缔约方进行竞争立法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需确保国内竞争法及相关政策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所有商业活动,从制度上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还要求严格执法,禁止欺诈性商业活动,保障私人诉权。二是强调竞争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遵循透明度原则。要求及时向公众或缔约方公布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法要符合公正程序,各方要利用通知、通告、磋商和信息交流方式开展合作。三是明确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商业行为限制。如遵循“非歧视待遇”“禁止提供非商业援助”原则,各类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在使用资源和监管待遇方面保持一致,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商业考量进行采购和销售,保证不歧视他国企业、产品和服务。主管机关不滥用监管权力向国企提供各类优惠待遇。

(七)补贴规则

CPTPP涉及补贴内容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等章节。一是扩展补贴认定范围。CPTPP将“公共机构”认定由政府扩大至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将接受补贴主体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其海外分支机构,“公共机构”向下游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向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或参股的行为都视为补贴。“公共机构”非商业援助规则实现全方位覆盖且认定过程简化,从而扩大了补贴在国有企业的适用范围。二是提高国有企业补贴透明度要求。如提高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内部重要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只要其他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就需提供有关信息,且豁免透明度要求难度较高。三是提高补贴损害认定要求。在判断“不利影响”与“损害”时,《SCM协定》会涉及同类产品、同一市场、份额变化、价格降低等量化分析,而CPTPP补贴只做出定性规定,较前者要求更高。

(八)劳工标准

首先,CPTPP劳工议题确定保护的基本劳工权利范围采用“4+1”的形式。在年国际劳工大会《宣言》确定的四项核心标准基础上,CPTPP首次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纳入基本劳工权利范畴,将其区分为核心标准与非核心标准,并首次提出将其转化为各缔约方国内法的要求。其次,限制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进口。要求缔约方采取相关举措限制进口强迫或强制劳动生产的货物。协议并没有限定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来源国范围,这意味着不但督促缔约方消除国内强迫劳动现象,还将对非缔约方的外贸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再次,允许将劳工纠纷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并通过强制性手段解决。规定违反协议义务将实施赔偿、中止福利待遇、货币评估等制裁措施以保证协议的强制约束力。此外,还规定特殊贸易区域适用不减损规则。协定考虑海关特殊监管区应具有更高开放水平和更优营商环境,以“不得减损”原则规定覆盖全部基本劳工权利。

四、我国现行规则与CPTPP条款的主要差距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货物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补贴、劳工标准等规则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一)服务贸易规则方面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主要服务贸易领域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状况,除禁止外资准入外,还有大量合资、股比、国籍等强制要求,学历和执业资格不互认,自然人流动、资金跨境流动限制,非国民待遇等问题。

金融领域:虽已取消准入限制,仍存在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受限、批复周期长,资本账户开放不足,对资金跨境支付和流动存在限制等问题。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范围仅限于存贷款、首付款、支付结算、银行卡、证券、外汇买卖等基础业务;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从申请到批复最长分别需8个月和6个月,均长于CPTPP规定。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从事保险中介和保险附属服务尚无明确规定。

交通运输领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规定,国内水上运输公司、公共航空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公共航空公司一家外商及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通用航空公司法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限于中方控股;民用机场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等。

教育服务领域:除合作办学、管理人员国籍准入限制外,还存在学历学位不互认,学历型远程跨境教育不予承认等问题。《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规定,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需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外国教育机构不得独资职业培训机构。目前与我国进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的国家共54个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我与美国及CPTPP成员国日本、新加坡、智利、文莱等均未实现互认。

医疗服务领域:除合资、股比、人员国籍等准入限制外,还存在执业资格不互认、非国民待遇等问题。我国仅允许外医院或诊所,且不能设置分支机构,持股不高于70%,医生和医务人员为中国籍。在执业资格互认方面,除国内执业资格、标准体系与国外差异这一客观因素之外,国内规制也存在障碍。《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实行执业注册制,长期行医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进行准入和注册执业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医院评级、医师职称评定、课题招标、各类资格认定等科研创新、公共医院,医院被排除在外,医师缺乏晋级通道。此外,在医院看病不能享受医保,这些都导致医院人才不足、发展受限。

文化服务领域:对涉及文化内容提供和载体的部门存在大量禁止准入限制,这些部门涉及新闻机构,出版物的内容编辑、出版和制作业务,广播电视媒体,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及电影引进业务,文物拍卖、文物商店和国有文博馆、文艺表演团体等。此外,文化服务业务进口审批较复杂。目前保留的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文化服务贸易的29项,包括内容审查、业务审查和机构审批等。

电信领域:年外资负面清单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

与CPTPP规则相比,我国在数字贸易开放和数字治理方面仍存在差距。

第一,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互联网开放及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滞后。

如互联网新闻信息、出版、视听服务及经营是禁止外资准入的领域。由于长期缺乏数据确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敏感数据清单等措施,导致数据跨境流动障碍较大,数据泄漏等安全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年以来,我国共推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法规,基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如《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在境内存储,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范围与程度缺乏明确界定。

第二,数字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滞后。

由于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模式源于实物经济范式,给数字经济以网络空间、软件、数据为载体和要素带来新挑战。一是数字产品存在侵权盗版问题。如非法使用盗版软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音乐、文学、娱乐等数字产品都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是软件对源代码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软件包括数据、流程和UI界面等元素,涉及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多种权利的保护。三是对数据资产的价值属性保护仍是空白。企业、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积累各种数据资产,如用户隐私和行为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经营核心数据等,这些数据资产的价值不断增值,但管理控制、处置(如遗传、赠予)和保护等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差距较大。

个人信息泄露、权益难以保障和补偿、出境评估不透明等问题突出。《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使用及个人救济等做出规定,但基本是原则性表述,缺乏严厉惩处措施。此外,我国法律框架也面临与缔约方兼容的复杂性。

第四,数字产品存在歧视性待遇。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境外数字产品明确规定歧视性内容,但出于意识形态安全考虑,在具体政策上存在歧视性待遇。如外资企业制作的视频节目无法直接播出,需要将内容出售给国内企业播放。

第五,电子签名不被承认与电子认证机构互认障碍。如某公司反映,由于该企业疫情期间主要使用电子合同承接外包业务,发包方日本公司委托美欧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但均未在我国规定的认证机构里,因此电子合同不被承认。此外,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电商平台消费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诈骗等现象。

(三)货物贸易规则方面

一方面,关税水平仍存在差距。我国最惠国关税税率中零关税产品的税目占8.42%,与CPTPP有较大差距;我国已与CPTPP的大部分成员签署了自贸协定,最终优惠关税水平与CPTPP差异较小,但立即实施零关税的比重差异较大;分行业看,工业品的降税压力较大。分国别看,我国与墨西哥、加拿大未签署自贸协定,对这两国产品的零关税压力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与市场准入存在差别。如我国严禁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再制造货物;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必须在中国领土之内。

(四)投资规则方面第一,市场准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较多。

从负面清单长度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共31项,包括农业4项、第二产业4项、服务业23项,尤其是物流、医疗、教育、文化、商务、电信、数字技术和数字内容服务等领域的准入限制已经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这些领域也是外资进入意愿较强的。从限制程度看,我国均为禁止准入或合资要求,负面清单31项措施中前者21项、后者10项,这类硬约束的措施严重影响缔约方的接受度。而美日等国的表述比较灵活,包括外资特别筛选程序、行政许可、对等开放、特定企业组织形式等。

第二,土地征收和国有企业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由地方政府确定,尚未实现市场化定价。CPTPP第9.2条第2款规定缔约方履行义务的部门不仅包括“缔约方的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还增加了“授权行使任何政府权力的任何人,包括国有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采购、联合投资项目等都可能受到约束。

第三,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改革是国际投资规则的焦点,近年来,争端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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