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市场 >> 北京四中院十大影响力案件全国首例问题跑
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建院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建院五年以来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全国首例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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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问题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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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查封大飞机案”“高空挑战第一人”坠亡案等在列。
典型案例一:
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后首案——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密云县人民政府安监行政批准案
年12月30日,北京四中院成立当天,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密云县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北京王某运输户“7·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年7月15日,一名工人在进行硫酸铵装车作业过程中,被传送带电缆电击身亡。事发后,密云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出租库房时并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路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年8月26日,密云县政府批复同意《调查报告》。路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密云县政府所作《批复》中有关原告的部分。
密云县政府答辩称,《批复》是县政府对密云县安监局作出的内部指示和答复,不具有对外效力,本案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与批复机关无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故发生后,依据相关规定,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组织密云县公安局、密云县监察局、密云县总工会、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密云县检察院参加,开展全面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
被告说,密云县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批复》的法定职责,也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路桥公司曾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出于自愿有待核实,相关民事案件和另一行政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故合议庭未当庭准予撤诉,而是立足于三起案件一并解决积极开展矛盾争议化解工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北京四中院在核实路桥公司撤诉动机和理由,确认其系自愿撤诉的前提下,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北京四中院通过大量细致协调工作,促使路桥公司也撤回了另一起行政案件的起诉。
该案是北京四中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第一案,具有划时代意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决了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促进了案件相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该案在处理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并未一裁了之,而是通过庭下工作,促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揽子”化解,使该案成为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典范,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二:
全国首例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袁某诉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年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广外服务协会)出具《授权书》,同意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申报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向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递交申报书、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授权西城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同意将提交的该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保护工作。
同年4月24日,广外服务协会作为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的申报单位填写了《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表》。此后,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组织了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工作。经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研究,同意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等28个项目列入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予以公布。
原告袁某认为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中国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是否将某一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行使建议权。
本案中,申报古建筑模型扎小样为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位是广外服务协会,原告袁某系古建筑模型扎小样的从业者和该申报项目的负责人。是否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西城区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属于原告袁某的个人权利。是否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同样不属于袁某的个人权利,对其个人的合法权益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袁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据此,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四中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袁某的起诉。经原告袁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裁定。
该案是北京四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件,也是全国法院首例要求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例。该案的审结,对于涉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意义,为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
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北京立马长流水矿业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政府要求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原告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及配套关联企业北京立马长流水矿业有限公司是被列入北京市去产能、去库存以及大气污染治理防治目录的企业。因对企业关闭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年7月8日,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发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停产关闭的通知》,要求原告应于年8月20日前停产关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通知前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致使企业运营陷入困难,起诉撤销上述通知并要求区政府安置关闭企业职工。
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发布通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双方就企业停产关闭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协商。年7月8日,双方就关停企业的准备工作和善后事宜进行了磋商会谈,原告也同意关停企业,被告依法就原告主张的安置问题予以补偿。后因原告在协商关停企业方案时要求过高,从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原告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安置,被告没有安置原告职工的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涉诉企业是本市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企业关闭涉及大额资金补偿及数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摒弃传统的办案方式,采取直接磋商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先后进行了十余次协调和上百次沟通,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引导双方回归理性,最终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就企业关闭后的补偿、安置、转型等争议问题达成3亿余元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年末,原告方亦主动撤回起诉,案件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系涉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本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引发的案件。该案的妥善处理,为妥善处理重大环保行政案件提供了样本。由于该案处理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入选市委政法委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法治保障典型案例,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对该案取得的良好效果作出批示。
年4月,该案件作为唯一的行政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0起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参考性案例。该案同时入选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写的《保护企业家权益弘扬企业家精神典型案例评述》。
典型案例四:
全国首例查封大飞机案——
申请人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ZolGroupLimited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自年起受被告境外ZOL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长期管理一架湾流G-公务机,为其提供代办飞行手续、飞行员、保养、维修等服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申请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此时被告在享受原告管理服务的7年间已拖欠各种费用达人民币数千万元。
为了及时止损,北京四中院应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后,立即启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权属关系、飞机现状、停放位置等详细情况等情况,协调民航总局、首都机场、航空公司、海关、公安局机场分局等众多单位及部门,并制定完备的保全预案。
年12月22日,材料齐备后,北京四中院执行局全体出动,赴首都机场对涉案飞机采取保全措施,全面清点舱内物品并详细登记在案,保全工作顺利完成。至此,从原告方提供材料齐备,开始启动保全措施起,到查封手续办理完毕,四中院仅用三天时间就完成了涉案飞机的保全,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随后的审理和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该架飞机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
飞机作为特殊动产,保全手续繁琐,且在国内鲜有先例可循。四中院通过启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三日内完成保全工作,既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执行飞行器类特殊动产积累了的宝贵经验。
该案受到全国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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