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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3 20:13: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质量和使用效益,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安全,并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规定》(年修订)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经条例、财务会计制度和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级子公司(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所有境内外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代表处、事业部和项目部。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全责,并在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第五条单位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并在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第六条单位分管领导对其分管的业务提供的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产权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制度;负责设计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和填报内容;负责部署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负责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控股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组织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汇总(合并)编制工作;负责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情况分析;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负责定期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股份公司领导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资料,并负责向股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对各级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负责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负责股份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根据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财务产权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并对披露信息的质量负责。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各类职工人数、实际发放和应付未付职工薪酬、三类人员费用的精算、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工程科技部负责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节能减排情况进行审核。

(五)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进度、年度投资额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市场经营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境内水电业务板块和电力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境内执行建造合同的水电、火电、风电等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审核,对已完未结算挂账金额及专项说明、预计合同损失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和使用情况的合理性、环保支出、质量支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事项进行审核。

(八)资金管理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借款、债券、保函、担保以及金融衍生品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九)设备物资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增减变动、减值测试、折旧摊销、报废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审计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负责审核年度中各种审计、检查中要求调整的事项是否已处理,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事务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涉诉、仲裁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对外披露的意见。

(十二)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化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三)海外事业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境外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执行建造合同的境外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审核,对已完未结算挂账金额及专项说明、预计合同损失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四)基础设施事业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境内非水电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境内执行建造合同的非水电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审核,对已完未结算挂账金额及专项说明、预计合同损失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五)房地产事业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房地产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开发情况进行分析;对开发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十六)铁路事业部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铁路(含城市轨道交通、城际铁路,下同)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境内执行建造合同的铁路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进行审核,对已完未结算挂账金额及专项说明、预计合同损失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各级子公司(单位)均应按照股份公司各部门职责进行相应的职责划分,各单位组织机构情况和职能部门职责划分若与股份公司存在差异,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部门职责进行合并、分拆和进一步细化,但必须将上述职责明确到具体的部门中,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形成职责明确、体系清晰、保障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各项内容都有对应的部门履行审核职能,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安全。

第九条各级子公司(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和报送;负责接受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和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本经营情况的书面文件,其中:财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一套完整的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月度财务快报具体报送内容:

(一)股份公司应当报送的内容:根据控股股东要求的月度财务快报的内容报送。

(二)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报送的内容:月度财务报表及月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三条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报送内容:

(一)股份公司应当报送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当年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报送。

(二)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报送的内容:季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四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具体报送内容:

(一)股份公司应当报送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当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需报送审计报告)。

(二)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报送的内容:

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包括其子公司)应当报送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的分支机构及项目部应当报送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内容如下:

(一)股份公司应当报送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当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及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报送。

1.股份公司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信息披露的需要,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等材料)和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报告、上市公司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2.股份公司满足控股股东的需要,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财务专项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主要税种纳税审核报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合并差异比较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并附报所属全级次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报文档(电子版)。

另外,股份公司需以正式文函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二)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报送的内容:

1.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包括其子公司)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财务专项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报告、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国资委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以及上报文件、利润分配文件等。具体以股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布置文件为准。

2.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的分支机构及项目部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股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布置文件规定需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的分支机构及项目部需以正式文函向其上级单位或控股股东报送财务决算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股份公司统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格式,以股份公司的统一规定为准。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准备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控股股东要求,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地反映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在编制年度或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并积极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认真做好货币资金的清查盘点工作。

1.各类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进行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盘点工作,并形成书面盘点记录(相关盘点人员及监盘人员等,应在盘点记录上签字确认)。对盘点中发现的现金长款、短款,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必要时应书面上报股份公司财务产权部审批或备案管理。涉及到外币的月末应根据股份公司国际公司公布的汇率进行外币汇兑损益的核算。

2.各单位要及时地办理银行对帐业务,根据对账结果每月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存档保管。外币账户月末应根据股份公司国际公司公布的汇率进行外币汇兑损益的核算。

3.股份公司内的资金管理机构与其所属开户单位的存款余额、内部借款及货币资金流入流出金额等,双方必须核对一致,确保报表汇总后能够全额抵销,同时保证货币资金真实完整。

(二)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对账方案,核对与各内部核算单位的往来款项以及与外部客户的往来款项,确保债权债务双方数据核对一致。

1.各往来单位应对双方核对一致的余额书面签证或函证。股份公司内、公司内债权债务的核对方式采取债权方或成本支出方发出对账签证单,债务方或取得收入方必须回应并以书面确认,必要时也可由债务方或取得收入方发出对帐签证申请,确保关联方往来和内部往来充分抵销。

2.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在进行股份公司内关联方往来及交易事项的核对及签证工作时,双方应以核对一致的金额在对账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确保关联方交易、往来、现金流量核对结果相符。

3.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层层落实应收款项催收责任,确保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回流。同时,严格控制应收账款规模与增长速度,有效防范坏账损失。对确实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加强预付、应付账款的管理。及时办理各类款项的结算,真实反映成本、资产和负债等状况。

5.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积极开展个人备用金的清理工作。除特殊原因外,个人备用金原则上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特别是对物资采购、费用挂账等借款的清理。

6.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准确划分各种债权账龄,作为正确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三)认真清查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1.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检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检查是否对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检查是否对子公司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2.期末检查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3.期末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核实。

核实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规定,规范核算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核实是否将不应该纳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项目如自用房地产、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纳入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核实季度末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五)认真做好存货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1.各单位在季度末必须对存货及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各单位必须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盘点表必须有盘点人、监盘人、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的签字及盖章。对盘点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的资产,必须在查明原因后,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季度末对废旧物资、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检查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3.季度末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存货及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六)在建工程的核实。月末认真清查在建工程的核算是否全面,费用化核算是否规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是否合规,季度末核实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是否符合生物资产准则规定;核实是否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计提折旧;核实季度末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八)无形资产的核实。月末核实无形资产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核实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是否准确;核实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核实季度末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九)开发支出的核实。月末根据研究开发项目核实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的核算。

(十)商誉的核实。年末核实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测试商誉是否减值,如果存在减值,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的核实。月末核实长期待摊费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摊销。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核实。季度末核实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三)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实。月末核实临时设施等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和摊销。

(十四)银行借款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对短期、长期借款,双方是否核对一致。

(十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核实。月末核实应付职工薪酬是否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核算,期末检查已发生的职工薪酬是否按要求结转到成本费用中,期末余额挂账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

(十六)应交税费的核实。月末核实各项税费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

(十七)应付利息的核实。月末核实各种利息是否正确计提,期末结息日至报表日的利息是否进行了合理预计,是否与对方进行核对。

(十八)长期应付款的核实。月末核实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是否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是否与对方进行核对。每月检查三类人员费用是否按要求进行支付,季度末是否根据上年度精算结果与实际支出金额进行精算利得及精算损失的预计,年末是否根据精算结果进行了调整。

(十九)预计负债事项的核实。季度末核实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固定资产或矿区权益弃置义务,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或有负债。

第十八条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属于本报告期发生的一切收支业务全部入账,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一)认真核实营业收入,确保当期营业收入不重不漏。

月末核实执行建造合同的单位是否按照股份公司下发的《〈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的具体规定来确认当期收入,不执行建造合同的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规定来确认收入。

核实因会计报表汇总口径产生的收入重叠部份是否进行了充分备抵,确保会计报表反映的收入不重不漏。

(二)认真复核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计提、摊销、结转情况,核对是否存在少转、多转、漏转、错转成本的情况。

1.分包、租赁等成本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根据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对相应单位办理了结算,未办理结算的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结算。

2.材料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根据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规范核算材料的采购、入库、出库、稽核、核销,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计提坏账准备的核实。季度末核实是否根据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按照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计算本期坏账准备,并及时入账。

4.待摊费用摊销的核实。月末核实本期待摊费用是否按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处理。

5.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按照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计提折旧。

6.无形资产摊销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正确摊销无形资产。

7.应付职工薪酬的核实。月末核实当月已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否结转入成本费用。

8.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核实。月末核实当月“待处理财产损溢”发生金额,是否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根据批准的处理意见转销。

9.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根据当月确认的收入正确计提了各项税金及附加。

10.管理费用的核实。月末核实管理费用各明细项是否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进行核算,核实股份公司各子企业总部与下级单位之间上交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收取与计提,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已足额入账。

11.财务费用的核实。季度末核实应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是否双方核对一致;核实股份公司与各二级子企业之间、各二级子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核对一致并签认;核实应付各种手续费是否按要求入账;核实期末外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汇兑损益的核算。

12.营业外收入的核实。月末核实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13.营业外支出的核实。每月核实发生的营业外支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执行建造合同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正确确认报告期的收入和成本,并检查已完工未结算等相关事项的支撑资料是否完善和合理。

第二十条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对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

(一)实收资本的核实。核实报告期实收资本发生变化是否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变更。

(二)资本公积的核实。核实报告期期初及当期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三)未分配利润的核实。核实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四)盈余公积的核实。年末核实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金额是否正确。

(五)专项储备的核实。月末核实是否按照《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电建〔〕号)正确计提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四)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六)检查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结转。(七)在上述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遵循自下而上、层层编制、层层审核、层层汇总、层层上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控股股东的要求,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夯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规地反映企业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报告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量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财务会计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新并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股份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登记完整准确、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本单位经营成果不实,影响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四)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报告期财务会计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报告期本单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级子企业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股份公司,并陈述相关理由后,由股份公司报控股股东备案。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报表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第三十条为便于了解和分析资产质量、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各单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按照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披露的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所属联营体的成员企业应当以联营体的会计报表,按各自比例分别汇入本单位会计报表中。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和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如有终止营业的,仍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会计报表具体编制方法和指标口径,见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和合并

第三十六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的财务报表由各下级单位层层汇总,并如实抵消内部往来及内部交易,形成母公司汇总财务报表,再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再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控制为基础,以实质控制为原则,根据下列原则合理确定合并范围,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应纳入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

(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及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受到限制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如果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本公司决定,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及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三)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单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企业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五)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比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收益、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方式,获取由特殊目的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或从特殊目的主体的剩余权益分配中或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比如,母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其他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或信用保护。这种保护使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或所有权风险,而其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是有限的。

(六)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三十八条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为全部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股份公司各级子公司(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汇总后报控股股东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子公司(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股份公司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条 各级子公司(单位)的会计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与股份公司保持一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股份公司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份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先报控股股东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一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编制财务合并报表需要收集和复核相关资料。

(一)编制财务合并报表需要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

1.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附表,母公司设置的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备查簿等。年终还应包括子公司的审计报告。

2.母公司对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投资成本、股权比例及子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投资成本、股权比例。

3.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4.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5.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交易资料,如内部债权债务、内部购销、内部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内部存贷款、内部利息收支、内部现金流等资料。

6.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7.编制财务合并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复核财务合并报表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母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及会计期间,若不一致且影响较大时应进行调整;

2.检查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若不一致且影响较大时,应按照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3.对报告期内增加减少的子公司进行检查,了解增加子公司的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他原因增加),相应确定增加子公司的合并日或购买日及合并的期间;了解减少子公司失去控制权的日期,确定终止合并的日期;

4.对内部关联资料进行对账,若有重大差异,应检查调整。

(1)需要核对的内部关联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内部往来,主要涉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预收款项、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付股利等项目。

②内部交易,包括销售与采购(包括产品和劳务)、内部存贷款、资产交易以及其他内部交易。主要涉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管理费用等项目。

③现金往来,包括经营活动、投资及筹资活动实际收支的现金。

(2)按交易类别统计内部交易收入、成本及尚未对集团外实现利润的部分,主要包括内部存货交易形成的内部利润和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形成的内部利润。

(3)检查外币报表折算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合并工作底稿是为财务合并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将复核完成的母公司、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合计金额。

第四十三条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财务合并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

(一)调整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二)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1.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且影响较大时,需调整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2.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为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需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应将母公司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涉及长期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时,还需考虑折旧、摊销等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净利润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3.境外子公司所使用的记账本位币与直接合并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将该境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整为以直接合并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财务报表。

(三)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权益法调整。

(四)进行权益抵销,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子公司权益的抵销、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抵销、新增对子公司投资的抵销、子公司当年分配股利的抵销、子公司股东非等比例出资的抵销、少数股东分享当年净利润的抵销、股份公司内少数股东的抵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抵销、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

(五)内部往来和内部交易抵销,包括内部总分包业务抵销、内部购销实物资产抵销、内部集中采购交易抵销、顺逆流交易、内部资产租赁抵销、与资金中心往来抵销、委托存贷款抵销等。

第四十四条将调整、抵销分录过入合并工作底稿,计算出合并数额。

(一)资产类各项目,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及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及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二)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各项目,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调整及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调整及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三)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四)有关费用类各项目,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试算并检查表内、表间的数据勾稽关系,若出现差异,应分析原因进行适当调整,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连续编制财务合并报表的抵销事项中的特别考虑:由于财务合并报表是依据合并范围内各母子公司的个体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是对个体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权益法还原及关联事项抵销后形成的财务合并报表,所以在连续编制财务合并报表时必须考虑上期及以前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时权益法还原、关联交易未实现利润抵销等事项中对财务合并报表期初数的影响。主要包括编制财务合并报表时必须将前期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调整数额对本期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的影响予以调整,调整本期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将上期因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因内部购进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抵销而抵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本期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必须将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包含的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销,以调整相应资产项目与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必须将期初累计抵销关联交易未实现利润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确认,以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等,以保持财务合并报表抵销事项的连续性。

第七章分部报告

第四十七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均需进行分部报告的编制工作,分部报告是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是管理层定期评价报告分部(板块业务)的经营成果,向其分配资源,考核业绩提供决策的需要。同时也是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单位)及时发现各板块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均衡反映业绩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按照分部报告编制要求,股份公司以经营分部为主线条确定分部内容,兼顾地区分部,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设置了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发电业、房地产业、租赁业、制造业、其他七个业务分部。

建筑业进一步细分为境内、境外“水利水电建设、其他电力建设、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

(一)水利水电建设:指水利工程和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如水电站、水库、水利枢纽的土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设备制作安装等建设项目。

(二)其他电力建设:指水利水电建设以外的火电站(含燃煤、燃气、燃油)、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等建设项目。

(三)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指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项目。

(四)境内境外业务以生产和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划分,而不是以产品销往何地进行划分。

第四十九条股份公司分部报告按照境内境外进行了地区分部,考虑境内业务和境外项目具有的共同点,设立了境内业务分部表和境外业务分部表,将境内境外业务重复因素抵销后,即合成股份公司的标准分部报告。

第五十条总体上分部报告按照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表以及关联交易表相关内容填列。

(一)单户报表的分部营业收入和分部营业成本包括对外交易收入成本、电建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成本、水电顾问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成本、本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成本。

1.“对外交易收入”、“对外交易成本”应与股份公司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表中对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板块情况一致。

2.“电建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电建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成本”根据关联往来交易情况填列与中国电建集团各板块之间的交易收入、交易成本情况。

3.“水电、顾问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水电、顾问集团各子公司分部间交易成本”根据关联往来交易情况填列中国水电集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各板块之间的交易收入、成本情况。

4.“本公司分部间交易收入”、“本公司分部间交易成本”根据关联往来交易情况填列本公司范围内各板块之间的交易收入、成本情况。

(二)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管理多个业务板块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原则上均应划分到具体的业务板块中,不能直接划入某个业务板块的,则按照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板块营业成本规模占比划分,划分方法和比例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分部报告中予以说明。

汇总、合并时重叠的因素在汇总、合并差额表中填列。

(三)多业务板块单位各项费用拆分原则

1.营业税金及附加

可明确划分板块的按板块填列;无法明确划分板块的按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拆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其他业务收入比例拆分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2.销售费用

可明确划分板块的按板块填列;无法明确划分板块的按营业成本比例拆分。

3.管理费用

可明确划分板块的按板块填列;无法明确划分板块的按营业成本比例拆分。

4.财务费用

针对确定项目发生的专项贷款,其利息收入、支出分别填列到相应板块;汇兑损益按营业成本比例拆分;其他无法明确划分的财务费用按营业成本比例拆分。

5.投资收益

按投资收益来源单位所属板块填列;若来源单位所属板块多元化,按其各板块净利润比例划分。

6.资产减值损益

对项目计提的预计合同损失准备,填列到与该项目对应的板块下;其他资产减值损益按营业成本比例进行拆分。

7.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可明确划分板块的,填列到相应板块下,无法分清的填列到“未拆分”项下。

8.营业外收入、支出

可明确划分板块的,填列到相应板块下,无法分清的填列到“未拆分”项下。

9.所得税

按利润总额比例拆分。

(四)资产和负债项目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确认为不需拆分资产,其金额单独填在分部报告“未拆分项目”板块中。

2.递延所得税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不包括融资租赁)、专项应付款、交易性金融负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不包括融资租赁)、应付股利、应付利息科目确认为不需拆分负债,其金额单独填在分部报告“未拆分项目”板块中。

(五)补充资料

1.折旧和摊销费用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本期和上年同期折旧计提额与摊销数填写。

2.资本性支出

主要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增加额(不包括减少)、工程物资净增加额、在建工程增加额、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类增加额、商誉增加等。剔除固定资产的调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等因素。

3.折旧和摊销以外的非现金费用

主要包括资产减值损失、汇兑净损失(不包括汇率对现金影响)等。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审核

第五十一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明确的工作职责参与对本级和下级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经各部门审核人和负责人在审核记录上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门。

第五十二条各级子公司(单位)应严格按照编制、审核、内部交叉复审的规定程序,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财务部门编制人、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应保留审核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十四条为保证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和控股股东要求,股份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股份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是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和报表附注,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其他专项审核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等。

第五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约定所出具的年度决算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等应于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披露之前出具。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规定,在现场审计中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实施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了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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