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01《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下图滑动查看)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以往有关规定凡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以该公告为主,即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该目录为准。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02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
列入原质检总局年第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下图)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境外装运前检验,取得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方可进口。进口后还需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03其他未列入
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04特殊情况
以下4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05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进口列入《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