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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危险品特种设备进出口须知

发布时间:2025/3/16 17:03:50   

3月9日,武汉邮局海关在对一个进境邮件进行查验时,查获小型燃气罐6个。经技术部门鉴定,12个燃气罐中均含有可燃性气体,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易燃气体

是指在.3kPa标准压力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按体积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与空气混合,不论燃烧下限值如何,可燃范围至少为12个百分点的气体。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将易燃气体列为第2.1类危险货物。此类气体泄漏时,遇明火、高温或光照,会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氢气、甲烷、乙炔、含易燃气体的打火机等。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中列明的禁止寄递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那邮寄小型燃气罐中没有可燃气体,只是空罐可以吗?

也是不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这里明确规定了压力容器(含气瓶)属于特种设备的一种。所以空的燃气罐根据相关规定要对其实施目录管理,凡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的进口压力容器,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进口至我国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获得许可,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进口机电设备中附带的压力容器部件,也应取得生产许可。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近年来,海关查验时发现单独进口无证压力容器、进口成套设备中夹带无证压力容器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应对该压力容器做退运或销毁处理。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相关规定,商品编码为、的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指零售包装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都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范畴。

来源:金诺海关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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