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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军工集团集中了我国主要的国防研发资源、能力,这可能会导致军队的技术预见与技术管理能力不足、军工科研院所研发活动的短期化、军工集团对军工技术的垄断、不利于知识的溢出与共享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不同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技创新链条上的位置和功能、国防科技研发活动的性质及其与生产联系的紧密性等特征,对我国现有的军工科研院所进行分类改革。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创新链研发活动特征分类改革

国防科技是军队战斗力生成的第一要素,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加快国防科技的创新和运用步伐,是我国国防现代化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而作为国防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着从尖端技术研发到武器装备开发、再到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转化、设施设备共享等多种职能,是一个国家“创新的种子”、“人才的摇篮”、“科学实验的平台”、“尖端武器装备的孵化器”、“高科技企业的诞生地”、……,在整个国家科技创新系统、尤其是国防科技创新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但由于现有体制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技创新、及至整个国家科技创新中作用的发挥。那么,到底该如何进行国有军工科院院所的改革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并给予科学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我国军工科研院所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军工科研院所的体制基本上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图-1我国军工科研院所的现有体制

这种体制的最大好处是:一可以做到产研结合,从而实现科研成果的快速产品化、产业化;二便于企业进行内部资源的调配。把涉及某一武器装备研制系统的所有研发机构和生产单位都放在一个军工集团内部,便于军工集团进行内部资源的调配,且指令性计划运行,有利于集团内部“集中力量办大事”,开展大规模武器装备的研发集成。但是这种体制也存在如下一些弊端。

1、可能导致军方的技术预见和技术管理能力薄弱

我国军工科研院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依照前苏联军工科研生产体制建立起来的。这是由于在建国之初,人才、资金、技术严重不足,国家只能把几乎所有的人才、设施、设备都放在军工系统内部且统一调度指挥才能保证完成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军队和军工企业其实是高度一体的,二者的目标和利益也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利益冲突;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军工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军队和军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军工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军工集团一个部门或组成单位的军工科研院所也是以军工集团的利益为导向的,这就很难保证军工科研院所及军工集团依然会按照军方的意图和要求行事,而要对军工集团及其科研院所(即现在的军工承包商)进行有效管理,则军方则必须具备相应的采办和管理复杂高科技武器装备系统的技术能力。而目前我国主要的国防科研机构也都还在军工集团内部,军方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这就制约了军方的技术引领、预见、论证、谈判、管理能力,很难发挥军方在技术采办与技术开发中的主导作用,难以扮演好“精明的采办人”角色。

2、容易导致军工科研院所研发行为的短期化

企业是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而一款新型武器装备的研发往往需要很多年;如果考虑到从概念提出到先期技术探索,这一周期可能会更长,并且在前期阶段还伴随着很高的失败风险。把这些与武器装备研发有关的科研院所都放在企业内部,很容易导致科研行为的短期化;过分强调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也容易导致对颠覆性创新的忽视;而且,把大部分军工科研院所都放在企业内部,也使得这些军工科研院所很难对军方的需求做出快速响应,很难保证这些军工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规划能够与军方未来长期建设的技术需求相衔接,难以获得军方长期持续的预算与资金支持,技术开发只能跟着型号走,从而导致科研任务缺乏可持续性和连续性。

3、容易形成军工集团的技术垄断

我国现有军工集团在军品市场上垄断地位的形成,不仅与其高度一体化的封闭体制有关,而且也与我国多年来对军工集团在技术装备和研发活动上的投资有关。多年来,我国在国防研发方面的巨额投资所形成的科研设施设备、科研能力及科研成果,基本上都成了国有军工集团的“自家财产”,很难为民口企业所共享,这就帮助国有军工集团形成了相对于民营企业在技术装备、技术能力及技术成果上的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技术垄断,这无形中提高了民参军的技术门槛,也是民营企业很难与国有军工企业竞争的重要原因[1]。把大部分与武器装备研发有关的、从基础研究到产品开发的研究机构都在军工集团内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并阻碍其他研发机构的进入和竞争,这也削弱了其创新能力。因此,通过改革国有军工科研院所,将有利于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技术机会,提升其技术能力,打破国有军工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增进国防研发领域的竞争,这将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进程。

4、不利于协同创新与知识的共享和溢出

由于国家投资的科研设备、形成的科研能力与科技成果都成了国有军工科研院所或集团的“自家财产”,为了保持自己在军品市场上的技术垄断地位,这些国有军工企业一般是不会愿意把自己的设施、设备、人员及成果与外人分享的,他们会以国家秘密、技术秘密、维护设施设备安全等理由和方式把这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其结果就是很难发挥这些设施设备、人才及成果的共享利用,不利于知识的溢出与扩散。此外,我国大部分的军工科研院所分属于不同的军工集团,这种条块分割的体制也不利于科研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

二、国防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与作用

1、武器装备研发的创新过程及各研发机构的职责

从武器装备的研发过程来看,这是一个长长的链条,经历了作战概念提出与技术机会确认、装备需求提出与论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先导技术开发、关键零部件开发、工程样机开发、生产工艺开发与产品制造、产品升级换代等。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科研生产机构参与其间,各司其职而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武器装备的研制(见图-2)。

图-2武器装备研发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

上图的实线箭头表示研发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虚线箭头表示该研发主体也会介入这类研发业务。由上图可见,参与国防研发的主体主要有:大学及其附属研究机构、军方实验室、国家/国防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这几类主体的作用分别如下:

大学及其附属研究机构的主要作用在于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偶尔也会从事一些先导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其研究的问题多是回答“这个世界是怎样的?”、“世界为什么是这样的?”,多是“为了知识而研究”,而很少考虑这些知识“用在什么地方”。当然,这些知识就蕴含着某种运用于国防和武器装备开发的可能性,特别是军方资助的一些大学科研机构或科研项目,其本身就是为了潜在或未来的军用目的而存在,因此需要军方对大学及其附属研究机构的研发活动保持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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