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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

发布时间:2022/8/11 14: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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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府规〔〕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5月10日

松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松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体系建设,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9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结合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号)和《上海市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6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10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的范围

(一)围绕G60科创走廊建设,聚焦先进动力、通用装备、军民两用新材料等松江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方向,覆盖航天、航空、船舶设计与研发、电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领域。重点支持军工领域发明专利多、创新应用广、引领效应强、核心技术全,以及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项目,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核心元器件;关键材料进口替代、军工基础新材料;关键基础机电产品、自主可控产品和重大技术服务等项目。

(三)已被区政府认定的优秀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本区范围内开发经营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园区)、军民融合科创园(创新示范园)等项目。

(四)持有相关军工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建设松江区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等项目。

二、设立松江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每年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万元。

(一)鼓励军口和民口配套企业(下称:涉军企业)发展,吸引军民融合科研生产项目落户松江。

1、对拥有军工资质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审定,在本区租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租金总额全额补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拥有军工资质的企业,因承接新增军工项目或加大新增军工产品生产,需要扩大产能而进行技术改造,经军方用户证明和松江区军民融合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下称:区军民融合办),对购建自用研发生产厂房和购买军工专用新设备的,且投资额大于万(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按其核定的固定资产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鼓励涉军企业承担国家、市级军民融合重大项目,支持申报国家级、市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获批后给予1:0.5的区级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万元、万元。

(三)鼓励企业“民参军”,积极申报各类军工资质,支持民口企业参与涉军项目(产品)的科研生产。

对已获得国家(军队)颁发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备案、涉密信息集成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得新升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涉军企业承担国防(军队)重大科研生产项目。

1、参与列入国家、市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科研生产任务,需购买新设备的涉军企业,在本区范围内采购先进制造企业设备设施和技术服务的,经区军民融合办认定,给予企业采购设备费用的15%和技术服务费的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万元。

2、对经市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军民融合办)或专家评审认定的国防军工装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或核心部件的,根据其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按照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

3、对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涉军企业,且用于军队装备产业化生产关键技术的项目,经市军民融合办或专家评审认定,给予不高于自主可控产品研发投入总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万元。

4、对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参与招投标,并中标承担国防(军队)重大生产项目,标的金额过亿元的,给予特别支持,具体方式和资助额度可“一事一议”。

5、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机制,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简化申报程序,缩短申领周期,落实国家对军品生产企业的免税政策,应该享受的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涉军企业参加各类市级以上的军民融合展览会(装备展示会)、国家级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和军民融合装备(产品)奖项的评比。

1、参加国家、市级军民融合展览会(装备展示会)等军民融合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最高补贴10万元。

2、参加国家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获得大会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金额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对获得国家级涉军领域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企业,给予1:1的区级配套奖励,特等奖最高不超过万元,一等奖最高不超过万元、二等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已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建设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为松江区涉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览展示、军地间对接交流合作、涉军企业间合作发展及信息共享等。根据平台服务成效,经专家认定,给予实际投资总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七)鼓励优秀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本区开发经营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园区),对已获区级以上授牌的军民融合科创园、军民融合产业园区,按照园区考核目标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的50%以内予以资助,最高万元。

(八)其他未列部分的,可以参照已出台的G60科创走廊建设等相关系列配套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打造军民融合集聚区(园区),提供载体建设的空间保障

(一)对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落地及备案审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承担重大国防(军队)科研生产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配置。每年从工业用地减量化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中确保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三)对承担重大国防(军队)科研生产项目的涉军企业用地,在进行改扩建时提高建筑容积率,应给予相应减免土地出让价款,降低涉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成本。

四、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须均在松江的军民融合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和企业信用良好。

3、守法经营,企业法人的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4、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指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资格条件

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报:

1、公司属军民融合涉军企业范畴,企业信息已收录到《松江区军民融合企业管理目录》数据库的企事业单位。

2、直接承接军方采购合同,为军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整机产品或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3、参与军品研发生产与军队重大技术保障,提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产品、重大技术和装备维修服务、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和专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可提供证据表明与军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

4、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流程

1、区军民融合办为项目评审的牵头单位;

2、区军民融合办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比对核查,准备专家评审材料;

3、区军民融合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召集区军民融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意见形成报告,提请区政府审批;

5、依据区政府批复便函或会议纪要,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六、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应填写《松江区军民融合企业信息登记表》、《松江区军民融合企业项目资金扶持申请表》、《项目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征信记录等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3、上一年有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4、提供全套的项目(产品)政府批复文件、与用户的合同或战略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协议、产品订货、销售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项目(产品)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6、证明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产品)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7、第三方服务机构项目属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复印件);

8、全套相关发票复印件。

七、申报要求

(一)因保密要求,仅在《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下发通知,实行网下具体申报。

(二)禁止网上传送材料,申报材料需派专人面送区军民融合办(松江区方塔南路52号)。

(三)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文件一式一份。纸质文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印刷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热胶装订成册,与电子文件经刻录光盘一并送达。

八、附则

(一)对符合享受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其他归口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资助及补贴的资金,且两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扶持资金。

(二)评审部门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的涉密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三)松江区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军民融合办负责实施,专项资金及专家评审费列入区经委年度部门预算。

(四)本办法自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6月15日。由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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