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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制度型开放作为开放的“升级版”,体现了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赋予了开放内容和开放实践新的内涵、新的境界。推动制度型开放,要着眼于迈向新高度和实现新突破,在总体思路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开放与改革并行,坚持“融入”与“引领”并重。一是注重制度“对接”,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自身制度构建,形成与国际经济制度高度衔接的制度体系;二是注重制度“创新”,顺应全球化新趋势,强化规则探索;三是注重制度“引领”,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为国际经贸规则调整和完善做出“中国贡献”。在具体路径上,要从深度对接、创新探索、规则引领三个维度选好突破口,由点及面推动制度型开放。
(一)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当前,以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协定》(EPA)等为代表的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逐渐成为全球各大经济体经贸政策的主轴,正在引领和主导新一轮国际经贸新规则。我国要主动作为,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推动构建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应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逐步实现制度设计和安排的优化。
1、更大幅度提高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水平,加强技术标准对接
一是应以更大勇气降低整体关税水平。建议结合我国自主降税措施,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尤其是减少大宗农产品、机电、化工和汽车等敏感商品的比例。可考虑对进口玉米放弃现行的关税配额管理,或根据国内需求大幅度放开配额上限,对大麦、高粱可考虑取消关税,为畜牧业提供低成本饲料,增强畜牧业竞争力。
二是完善资源类产品出口管理制度。修订出口税例外清单,对连续多年出口管理实践中已取消出口税的产品可考虑不列入清单,出口税税率较低的产品可考虑逐步取消出口税,经深入研究认为确有必要保留出口税的产品可列入清单。加强稀土等战略资源管理的立法,完善这类产品出口的管理体制。
三是主动对接技术性贸易壁垒。着力调整完善产品合格评定机制,试点允许境外合格评定机构从事我国境内认证、检测和检验业务,允许境外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国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引领国内标准升级。
2、扩大服务业投资和贸易开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外资准入。分类放宽准入限制,逐步扩大金融、互联网、教育、医疗和文化等领域开放;完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修订动态调整机制,给予部分行业发展一定过渡期;深化服务业准入后管理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
二是加快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并实行全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逐步完善跨境交付模式下市场准入制度,尤其要明确金融业、互联网数据等跨境提供的管理措施,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适度放开个人资金跨境双向汇兑便利。
三是强化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法治保障。全面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对实践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及时总结并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对存在法律制度空白的行业,及时研究出台相关规则标准。
3、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优先授权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制定出台《公平竞争条例》,对竞争中立制度适用主体、类别(公益类、竞争类)等进行合理界定,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
二是调整完善政府采购规则。协调《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纳入;协调处理好本国货物、服务优先与非歧视原则的关系。
三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大力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改革;规范政府补贴政策,确保商业类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强化信息披露,提升国有企业公开透明度。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造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二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的执法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二)加快制度创新,强化新兴领域规则探索
1、探索陆上贸易规则
一是进一步丰富铁路提单的应用场景和融资功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铁路提单宣传推广使用;二是强化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物流金融创新等有效对接,围绕陆上贸易的相关环节全方位探索,形成完备的贸易规则体系;三是持续推进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创新,扩大铁海联运“一单制”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程服务模式,并逐步在跨境公路运输方面开展探索。
2、探索建立数字贸易规则
一是坚持开放包容,区分“网络开放”与“数据开放”监管标准,加快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全面推进数据和网络治理现代化;二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以数据分级分类规则、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规则、数据保护能力认证规则、跨境数据交易规则、跨境数字贸易“沙盒机制”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三是有序扩大增值电信、云计算等重点领域开放,大力发展数字贸易业态,强化产业支撑;四是加快《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国内立法进程,营造有利的法治环境;五是积极参与和推动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议题国际谈判,逐步增强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制度性话语权。
3、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一是依托“一带一路”拓展人民币跨境使用空间,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融资合作,积极引导与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民币投资和信贷合作;二是协同推进金融改革与金融开放,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支持外国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深度参与中国市场,适时推进我国资本账户双向开放,继续推动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升跨境结算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三是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建设,进一步丰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功能和产品类别,完善报文系统,扩大使用推广。
(三)坚定践行多边主义,为重塑国际经贸规则贡献中国方案
1、深度参与WTO改革
坚决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继续推行《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所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与五点主张,积极设置和推广兼顾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议题和方案,着力推动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2、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
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中日韩自贸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进程,启动中俄自贸区、中蒙俄自贸区等双边和多边自贸区研究,推动加快签订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积极参与CPTPP谈判,倡导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等议题,共同主导数字时代贸易规则的创新和变革,着力形成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国际共识和制度规则。
3、深化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改革创新
充分发挥我国现有21个自贸试验区的作用,赋予其更大开放自主权,提升改革创新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加大在重要领域的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加快推进海南的自由贸易港建设,适时推进内陆自由贸易港建设,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为全球经贸规则制定探索路径。
4、深化“一带一路”国际制度合作构建
“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大网络为重点,在基础设施、产能合作、服务贸易等领域形成一系列制度性、机制性安排;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深化制度协同,加强标准与规则的协商与兼容,强化经贸领域规则的对接与协调,推进建立合作共赢的制度规则体系。
结语
经过40多年的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位居全球第二,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国际多式联运、数字经济、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发展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应坚持“以我为主”,推进这些领域的系统化、集成化制度探索,加快创新步伐。多边主义是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路径。我国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的重要力量。在当今国际经贸规则重塑的重要历史时期,我国要坚定践行多边主义,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