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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年第67号公告,年1月1日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必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贸司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7号
年12月1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目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3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
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