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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通过招商引资建立的养鸡场,在征收

发布时间:2022/9/15 16:52:27   

一.基本案情

x县x镇x村委会从该辖区x村x组覃某某等6户流转土地7.57亩,加上集体土地2.3亩共计9.87亩租赁给原告x养殖合作社创办蛋鸡养殖场。约定:租用集体土地10亩,租赁期限10年,每年租金元,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告x养殖合作社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修建鸡舍,进行养殖蛋鸡。

x县人民政府征地时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村集体进行了补偿。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没有养鸡场拆迁的相关补偿内容,A区暂未启动。年10月,x县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启动工业园A区建设工程。为解决x养殖合作社养鸡场问题,初步评估约.7万元。

因原告x养殖合作社对初步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后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经再次评估,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x养殖合作社的所属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年5月15日的评估重置价为人民币元;评估现值为人民币元。

二.原告陈述

年,被告x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人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但是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即原告未作任何补偿。原告、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年5月16日,原告提出书面补偿请求,被告仅作书面处理,不受理补偿请求。

现请求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赔偿赔偿万元,其中房屋万元;配套设施50万元;室内装修及基础设施万元;设备40万元;搬迁费50万元;异地建场费60万元;停业损失万元;临时安置费万元。

三.被告观点

x养殖合作社修建的养殖场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不予补偿。原告取得涉案土地使用的使用权后,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使用砖石等材料修建鸡舍、平整场地等开办养殖场所,将农用地擅自改变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已经立案查处。

四.被告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本院委托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养鸡场进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双方当事人。x县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书面提出异议,认为房屋评估不当,价格过高;构筑物评估无依据,且评估价格过高;机器设备品牌、型号不清,评估随意。

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作出答复,认为本次评估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在x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养殖企业的其他工程费用,利息、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进行综合评估较为合理;房屋综合评定(少许房屋损坏,大部分房屋基本完好房)房屋成新率为60%。

构筑物评估依据x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及附着物补偿办法,部分文件没有的项目是根据现场勘查后市场调查询问后进行测算得出的价值;机器设备评估是现场实地勘察后,根据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和市场调查询价得出的价值。

五.原告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原告x养殖合作社亦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建筑面积有误;报告房屋重置价错误;报告没有对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报告评估重置价与实际购置价格相距巨大;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评估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报告没有评估经营性损失、征地补偿的其他费用(异地搬迁费用、搬迁费用、场地平整费用)。

针对原告x养殖合作社提出的异议,评估公司亦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书。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玖誉资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年12月24日,x养殖合作社又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x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申请房地产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庭审意见

x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年实施征地时,原告x养殖合作社对涉案集体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另在最高法院组织听证程序中,被告x县人民政府亦认可就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并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补偿。故原告x养殖合作社与被告x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原告。

涉案养鸡场是x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通过招商引资于年底筹建,并与村里签订蛋鸡养殖协议。年正式投产,9月组建成立x养殖合作社。该合作社在当时带动当地百姓致富,推动当地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该合作社曾被评为县级示范合作社。

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年对涉案养殖场实施征收,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多次进行协商,并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x养殖合作社的财产进行评估,终因协商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形成诉讼。如果以x养殖合作社修建养鸡场系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原告x养殖合作社请求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x养殖合作社请求补偿项目及金额。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x养殖合作社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所属资产进行评估。原告x养殖合作社请求补偿房屋、配套设施、室内装修及基础设施、设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补偿搬迁费、异地建场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x县x养殖专业合作社x养鸡场所租用的集体土地后对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x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补偿款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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