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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概括:
本文通过对监管方式进出环节大量的案例进行汇总,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发现问题的根源,吸取前车之鉴,避免后续踩坑。
同时对于海关行政处罚的部分案例保留了自己的意见,希望大家有什么想法后台留言,一起交流,共同提高。
修理物品案例解析
1修理物品
案例一:
当事人受*****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于年12月5日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橡胶辊,申报总数量为2个,申报总价为CF.7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出口报关单编号为****。经查,申报货物实际应为橡胶辊(旧),需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申报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旧物品,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而擅自入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案例二:
年1月18日,当事人****玩具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重车粤*****,持*******号报关单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深圳湾口岸申报进口热烫控制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该报关单第一、第二项实际为旧品,进口废旧物品需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卫生检疫,被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检查记录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元整。
解析:
1.修理物品申报时需要注意货物是否为旧品,请按照货物的实际状态申报,在以往的案件中,遇到新品报成旧品,旧品报成新品的情况,均遭到海关的行政处罚,修理物品对于海关来说查验率非常高,在此环节就能发现货物的实际新旧状态。
2.货物为旧品,海关需要进行卫生处理,一般进口修理物品会做熏蒸处理。
3.旧品申报方式:
进口报关时品名后加括号旧,同时应如实申报货物属性为旧品(代码21),并填报“检验检疫名称”。
2修理物品之
年5月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液化天然气气瓶(旧)一票,报关单号******,申报数量2台、总价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张家港海关接单审核时发现,当事人进口的液化天然气气瓶(旧)为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经查:年8月,当事人与******公司签订了24个液化天然气气瓶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1。同年12月19日,当事人从上海口岸将合同项下24个液化天然气气瓶发运至台湾高雄港,出口报关单编号*****99。上述气瓶运抵台湾后,公司将其销售给客户使用,年1月底,*****公司的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2个液化天然气气瓶存在质量问题,就与当事人联系沟通返修事宜。年4月,******公司与当事人商定,由*****公司安排退回2个存在质量问题的气瓶,当事人修理完毕后再发运给对方。
年5月10日,上述需返修的2个气瓶退运至上海口岸,5月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
当事人进口的上述2台旧液化天然气气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列明的商品,当事人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造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原因系当事人对禁止进口的理解发生偏差,错误认为禁止进口系针对进口后销售、使用、加工等行为,想当然认为修理后复出境货物应当可以进口。
以上行为有张家港海关提供的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维修协议、口岸检查通知,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当事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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