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供图:南宁中院封面新闻记者代睿粟裕11月25日,封面新闻从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机电有限公司年开始向南宁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侵害了雷锋同志肖像权。记者了解到,该案为广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介绍,涉案某机电有限公司年1月22日成立。当年10月7日,该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陆军1号”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时,部分产品印有雷锋肖像。年1月,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始向南宁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截至年9月,提供货物价款总计10余万元。其后,除直接销售外,南宁某机电工具商行又先后向南宁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在经营销售涉案产品时,制作了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年9月17日,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店面招牌已被经营者自行拆除。法院认为,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南宁中院法官表示,雷锋同志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的道德楷模,雷锋精神是对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继承和发展,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教育和激励我国公众舍己为人、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引。雷锋同志及其事迹、精神,已获得全民族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法院认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四被告上述商业使用雷锋肖像行为,已侵害雷锋同志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方式召回带有烈士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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