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介绍 >> 今日小知识丨招标采购管理热议问题答疑
一百一十二、适用无效投标情形判定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在购买招标文件阶段,A、B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投标截止时间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变更后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亲属关系,两家公司无股权关系。请问是否可以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张志军:不可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介绍,本项目应该是进入评审阶段后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才发现这一问题。在评审阶段,评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此时A、B两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形。一百一十三、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超过法定期限该如何处理?
某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本地企业设置了加分项,文件发售期间没有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又提起投诉。经查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张志军:建议一分为二处理本案所涉事项。首先,应当驳回该供应商的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供应商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质疑已经超出期限,财政部门可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驳回投诉。其次,应当对采购文件的违法情形作出相应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了特定行政区域的加分项,违反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百一十四、国有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直接由下属子公司提供?
某国有企业正在修订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在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中,作类似如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采购非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时,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原则上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采购公司及子公司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但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服务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企业需求或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外采购等特殊情形除外。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张志军:合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受《招标投标法》的管辖;除国有金融企业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也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管辖。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精神,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本例所述项目,系国有企业下属机构或兄弟单位可以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企业有权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一百一十五、如何合法合理地实现大于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按照法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在工作中,对于标的额较大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投标总价2%收取,但超过了80万元人民币。对于此类情况,是否合规?如何合法合理地实现大于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郭宪: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是否可以超过80万元人民币,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属性来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这是行政法规对所有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要求上限的一般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部门规章的特别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对于施工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保证金既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也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的保证金既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也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这些都属于投标保证金上限双封顶的限制性规定。除上述招标项目类型以外的其他招标项目,法规仅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因此,招标人在此前提下可以收取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上位法的规定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1号)也没有对投标保证金金额有其他规定。因此,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也可以收取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一百一十六、如何计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日期?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果投标截止时间是年7月27日(周二),依据法规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是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那么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日期就是7月15日,对吗?郭宪:因7月17日(周六)是法定休假日,该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时间是7月16日(周五)零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该国际招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为7月27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时间应当向前推算10日,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7月27日当日不计入,自7月26日开始计算,计算结果为7月17日;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因7月17日(周日)为法定休假日,异议截止日期顺延至7月16日,且截止时间为零时。一百一十七、只有两家单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是否可以继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单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岳小川:《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采购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亦同。依据上述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只有两家单位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不可以继续进行的。一百一十八、“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中的“采购活动开始”是指什么时间?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10号)第五项规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这里的“釆购活动开始”是指什么时间?岳小川:要求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的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这里所说的采购活动开始一般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参加资格预审、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采购活动的公告或邀请书的时间。一百一十九、电子开评标项目,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可以开标吗?
电子开评标项目有3家以上投标人上传了投标文件,但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此时可以开标吗?岳小川:《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解密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来源《招标采购管理》年第12期
答疑专家: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郭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本刊特邀专家。
彭云辉: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宋莹莹: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林鸿: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奇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刘永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李欣欣: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雷进忠: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