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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智能养殖网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海智能养殖网箱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深海智能养殖网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标牌
GB/T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绝缘电阻试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深海智能养殖网箱
由钢结构、钢混浮体、网衣支撑框架和水产养殖物联网系统构成的适用于近海、内陆湖泊、水库、开放水域的深海智能养殖网箱。钢混浮体由钢板浮箱、混凝土、挤塑板、支撑角钢、作业栈道、安全防护栏组成。
3.2 浮箱
浮箱表面(外壳)采用流线型钢板或复合材料、玻璃钢等,内填充发泡材料的封闭式箱体和内侧支撑加强筋的中空浮力配重调节箱组成。封闭浮力箱采用挤塑板内填充,抵消箱体外压力,并确保填充物不外泄、箱体不因渗水沉没。配重调节箱满足设备安装、储物空间和抗风浪配重调节多重功能。浮箱S型曲线,减缓了波浪对浮体结构的冲击力、增强了浮体环向变形模量,又保证浮体视觉上的美观。
3.3 网衣支撑框架
用于养殖网箱内侧向水下延伸支撑网衣的框架结构,在网衣悬挂后安装,拆卸便利。框架结构采用金属或复合型材以连接板连接。框架结构底部设对称性浮力管,随着安装重力增加逐步下沉;反之,随着拆卸重量减轻逐步上浮。满足网衣加深支撑、辅助网衣锚固受力、安装水下测控设备和溶解氧补充管路安装支撑。
3.3安全防护栏
采用玻璃钢拉挤型材,栈道外侧以框架结构与编织网结合;栈道内侧悬挂养殖网衣,以万向连接件与网衣支撑框架连接。
3.4智能物联网系统
由空压机、罗茨风机、溶解氧传感器、pH传感器、水温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盐度传感器、浊度传感器、智能数据测控终端机等,与30组网箱组成一个独立系统。
3.5电气安全
采用光伏或风能等清洁能源,分为发电、输出、终端三级保护控制。电源控制箱设防非专业人员误操作防控锁,水下弱电线缆和测控设备,应满足海底环境使用规范和防水要求。
4 网箱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深海智能养殖网箱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 外观质量
5.2.1 设备表面不应有图面上未规定的凹凸、粗糙不平等缺陷、设备均需设隔离防护。
5.2.2 零件接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匀称,管道、阀门、盖板等接合面处不应有明显的缝隙和
锐角。
5.2.3 气动、电气等管线应规范不外露、安装牢固,不得与相对运动的零件部件接触。
5.2.4 装配要求
5.2.4.1 各紧固件安装牢固、连接可靠、减震不松动。
5.2.4.2 各机构应符合功能要求,电源开关应设误触碰防护。
5.2.4.3 设备运行过程、不会有渗漏影响安全因素。
5.3 功能要求
5.3.1 结构运行功能
5.3.1.1 正常工作时应运行平稳、各部件运行协调。
5.3.1.2 各可调部位的调整应灵活,转换应灵敏、准确。
5.3.1.3 正常使用过程浮体平稳、无摩擦噪音、无剧烈波动、倾斜。
5.4 安全防护
5.4.1 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保证结构安全、可靠。
5.4.2 在各需要安全防护的部位应设有安全警示。
5.4.3 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气垫船。
5.5 电气安全
5.5.1 应设输入、输出、终端三级漏电和短路保护。
5.5.2 绝缘电阻
不应小于1MΩ,不得发生击穿。
5.5.3 电柜及暴露电气元器件的防护等级
不低于IP54。
5.6 噪声
养殖网箱运行时噪声应不大于75dB。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条件
除气候环境试验外,其他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为10℃~40℃;
——相对湿度30%~70%;
——大气压力86kPa~kPa。
6.2 外观
在正常光线下,采用目测和手触摸的方式进行检查。
6.3 装配要求
设备正常运行时观察。
6.4 功能
6.4.1 结构运转功能
启动设备,在控制面板上操作并观察各部件是否能运转灵活顺畅,应符合5.3的规定。
6.5 安全防护
按5.4.1~5.4.3中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6.6 电气安全
6.6.1 目测观察输入、输出、终端三级漏电和短路保护。
6.6.2 绝缘电阻:按GB/T的规定检测。
6.6.3 电柜及暴露电气元器件的防护等级按GB的规定检验。
6.7 噪声
按GB/T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设备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1、5.2、5.3。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第5章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品。
7.4.2 检验结果中如安全性能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安全性能不得复检。
7.4.3 检验结果中除安全性能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修复、调整,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检验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如仍达不到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每台设备应在适当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铭牌、安全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的规定。
8.1.1 产品铭牌的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
c)日处理量、功率和额定电压;
d)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8.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的收发标志和储运指示标志应符合GB/T的规定。
8.2 包装
8.2.1 电气部件包装应符合GB/T的规定;其他部件应以防止产品损坏的方式加固包
装。
8.2.2 产品随机文件应齐全并妥善封装,随机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的规定
c)装箱单(包括备件、附件清单)。
8.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防止损坏、磕碰产品。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物料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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