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

以案说法旧机电产品进口怎样才合规上

发布时间:2022/4/13 1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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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某公司内审发现,其进口的三票货物分别存在多报少进和少报多进的情况,且商品名称、归类税号等申报事项也完全与货物情况不相符,该公司希望律师评估其向海关主动披露以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的可行性。该公司并没有走私犯罪或违规的故意,但申报错误却又过于明显,着实令人费解。经过进一步了解,原来是因为该三票货物均为旧机电设备,公司物流部门操作人员为了避免旧设备进口程序繁琐,采用了“特殊手段”加速通关,因此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合规风险。

那么,

旧机电产品进口到底有什么特殊性呢?

会涉及哪些不同的程序?

在此,

我们做出旧机电产品进口导引,

希望相关进口企业了解后,

尽量避免违规操作的风险。

01

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新旧部件混装的;

经过翻新的。

旧机电产品进口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诸多方面,是海关重点监管对象。

02

旧机电产品都可以进口吗?

旧机电产品分为禁止进口与允许进口两类。

禁止进口类

被列入《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年第号,简称“号公告”)附件2管理措施表1内的旧机电产品是不允许进口的。包括如下4类:

1

列入《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中的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附件);

2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年第号附表);

3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年第号附件);

4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函〔〕号附件)。

但是,并非所有以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都不能进口,符合以下三种特殊条件的,仍然是可以进口或进境维修的:

1

列入号公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1项、第2项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号公告附件6-1)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2

列入号公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号公告附件6-2)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3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允许进口(包括限制进口)类

被列入号公告附件1《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是允许进口的,具体可分为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以及无需申领许可证三类。

1

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限制进口类):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将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8年颁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目前有效的目录为版。被列入该目录的重点旧机电进口产品需在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前,向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2

需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根据《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在进口申报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3

无需许可证的:

列入号公告附件1《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但不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如果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可直接申报进口,如果需要,则在申报进口前需先进行装运前检验。

03

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是否有特殊的检验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号公告规定,海关将对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详见号公告附件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七大类产品。检验时,海关依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附:文章所参考的法律法规及公告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8〕第7号)

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年11月修订)

3.《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年第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5.《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有关问题》(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年第号)

6.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年第号

7.《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函〔〕号)

8.《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8年第5号)

9.《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5号)

10.《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4〕第26号)

11.《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8〕第6号)

12.《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年第7号)

1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年第1号)

14.《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6年第26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次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0号)

21.《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年第76号)

22.《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办厅〔1〕33号)

2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第号)

24.《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商产发〔9〕第号)

未完待续

作者:王瑜卿(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发布平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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