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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召开2022年度执行工作及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3/7/26 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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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召开年度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典型案例。会议由综合办负责人王九超主持,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露霞,执行局副局长张自力出席会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四家媒体记者到场见证。

会上,王露霞局长通报了年度大竹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年以来,大竹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行到位金额16.36亿元,其中民工工资、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3万元,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涉财产刑执行到位(上交财政)金额15.7亿元。有财产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等重要指标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整体执行质效良性发展。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工作被推荐为省级示范,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为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

一、丁某变更保险投保人被处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年12月1日,大竹法院立案受理魏某申请执行丁某借款一案。魏某要求丁某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偿付借款本金.93元及利息的义务。经财产调查,丁某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只有零星存款及投保的两笔保险产品(累计缴纳保费余元)。12月16日魏某与丁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对丁某投保的两笔保险产品予以冻结但不处置,丁某每月履行还款义务元至本息付清为止。12月17日,大竹法院前往保险机构冻结保险产品时,却被告知两笔保险的投保人均已变更成了他人,丁某亦承认,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将其中一笔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变更为其前妻,另一笔人身保险投保人变更成了自己的母亲。大竹法院于年12月22日对丁某变更投保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元,拘留15日的决定。决定宣布后,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亲友联系,丁某的前妻带现金元与申请执行人魏某达成了一次性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交清案件执行费元,罚款元。申请执行人魏某对丁某表示了谅解。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产品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责任财产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有效避免保险产品在执行中的价值贬损,在执行方式上往往会充分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介入意愿。本案丁某却借“和解”拖延执行,变更保单投保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欺骗,更是对人民法院善意执行的践踏。对此种行为大竹法院坚持“打字当先”,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坚决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二、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促使胡某等人履行义务案

基本案情:年10月,大竹某服务公司将其代管的余平方米商铺出租给胡某从事经营,租金按年支付,年10月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胡某及其合伙人朱某、李某向服务公司出具欠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的欠条,并约定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因胡某等人未按期支付,年4月服务公司起诉至大竹法院,大竹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由胡某等人向服务公司支付欠款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胡某等人未自动履行,年7月2日服务公司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竹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及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仅查得银行存款余元。鉴于三被执行人均系重庆人,大竹法院决定启动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分别委托渝中区法院、壁山区法院、万州区法院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根据壁山区法院反馈的信息,大竹法院及时对胡某与其父亲共有的商业门市查封并移交资产处置,其父亲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全部义务,并于年8月15将案款元直接支付给了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自愿放弃利息,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必答题。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历时43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信心和决心。近年来,大竹法院不断扩大联动协作“朋友圈”,打好解决执行难组合拳,将联动大格局由“川内”延伸至“川外”,先后与重庆市11个县市区法院建立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跨域财产联调48件,反馈有效信息56条,让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司法“红利”,也为民营企业“请进来”“走出去”注入了法治信心。

三、恶意欠薪经处罚后某公司逃避执行再受罚案

基本案情:年3月,因拖欠工资,达州市某机电公司被张某等人投诉,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后,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张某等4人的工资元。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公司拒不整改,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其处以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就拖欠的工资与张某等人进行了沟通处理,但却迟迟不缴纳罚款。大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书面催告无果后,于年12月向大竹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年5月,大竹法院通知谢某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元并报告财产,但公司既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年6月,大竹法院向谢某发出罚款拘留预告通知,再次限期履行,但谢某仍置之不理且不再接听法院的来电。年7月5日,大竹法院对谢某作出罚款元,拘留15日的决定。次日,法警前往公司注册登记地对谢某执行拘留,谢某见逃避无望,随即联系公司员工履行案款元,罚款元。当天谢某向大竹法院写出书面检查,鉴于其承认并改正错误,大竹法院决定解除对谢某的拘留。

典型意义: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恶意欠薪不仅对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还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本案行政机关对恶意欠薪行为科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惩促执”让恶意欠薪者付出了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代价,同时也对仍然心存侥幸,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以震慑。

四、王某认错悔改于除夕夜解除拘留案

基本案情:年10月,吴某将自建房发包给王某修建,王某雇请的工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支付了赔偿款2元,因与王某协商分摊费用未果,吴某起诉至法院。大竹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垫付的赔偿款元。年5月吴某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外出躲避。年1月26日(农历年腊月二十四),大竹法院执行“”接到王某返乡回家的举报,于第二日前往王某住地,将王某传唤至法院,王某拒绝履行也不订立履行计划。当天,大竹法院对其宣布罚款、拘留决定并送押至拘留所。年1月31日(农历年最后一天),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亲属代交案款元、罚款元。吴某放弃了执行债权元。鉴于王某有悔改表现,大竹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王某走出拘留所回家过年。

典型意义:“物难寻”“人难找”一直以来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痛点、堵点。大竹法院抓住春节被执行人返乡的“黄金时节”,提前谋划、精心组织,通过“执行”值班备勤制度,扎实开展春节“司法大拜年”执行专项行动,努力增强人民群众执行获得感,让胜诉当事人过上安心年、暖心年。同时,也正告所有试图逃避的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可取,积极履行是正道。

五、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有期徒刑案

基本案情:年9月,大竹法院受理周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大竹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李某既不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年12月,大竹法院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年9月,周某与李某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李某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查询,李某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多次进行娱乐性消费,并通过转账方式向他人支出十余万元。年11月周某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大竹县公安局于同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大竹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于年7月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为根治“执行难”顽疾,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最高人民法院承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强制措施中,用好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不仅能实现维护国家司法秩序和保护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标,同时也是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强有力手段,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关键作用,是目前力破“执行难”的一把利剑。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对人以刑事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原标题:《大竹法院召开年度执行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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